比如,大家这两天在朋友圈比较关注的“微信骚扰算不算性骚扰”的问题,就是个例子。司法实践中,什么样的骚扰算性骚扰?法官们考量的不仅仅是侵害人是否故意对受害人做出了与两性内容有关的交流或者接触,而且还要考量这种交流和接触是否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引起受害人的反感,以及性骚扰的严重程度。
男下属告性骚扰
2006年《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后的次年,重庆巴南区全国首例性骚扰案曾引发广泛关注。巴南区一名幼儿园老师起诉校长对她短信骚扰,庭上提交了校长发给她的19条淫秽短信。校长则申请法院向联通巴南公司提取了幼儿园老师发给他的、与19条淫秽短信点对点对应的80余条短信。
男下属告性骚扰
其中,在校长发了“我需要你”信息后,幼儿园老师回了“老兄呀,我哪次写申请不就形式上过一下而已,下期你还会在你办公室对面瞧见我的,哈哈哈”、“你的需要让我很满足”两条信息。法院判决驳回幼儿园老师诉讼请求的理由之一是,根据双方往来的短信内容分析,老师在校长发给自己“淫秽”信息时并未如其所言“严词拒绝”,反而将对方当作朋友对待,因此不能证明老师反感、拒绝校长所发信息,19条“淫秽”信息不能作为认定校长构成性骚扰的依据。可见,受害方在应对性骚扰时,态度暧昧、语义模糊并不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