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钟涛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问题。法院表示,钟涛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因此,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关于钟涛的量刑情节问题。香洲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钟涛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具有如下法定或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钟涛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承担主要责任,相对全部责任而言社会危害性较小;钟涛犯罪后在现场等候警察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钟涛的犯罪行为得到被害人李某丈夫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此外,法院还特别提及了对钟涛行为的认定。法院判决表示,本案是在钟涛送即将分娩的弟媳李某去医院期间发生的,该行为并非钟涛的法定义务,是为社会所倡导的,从该角度来看,亦应对钟涛从轻处罚。法院判决中,也对钟涛提出的一些质疑进行了回应解释。
送弟媳就医出车祸
首先是对于钟涛此前辩解自己不应当肇事主要责任方,对事故责任认定不认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问题。法院表示,法院审理查明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洲大队作出,责任认定主体适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是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洲大队在做了详尽的现场勘查、专业的技术鉴定以及走访目击证人后作出的,责任认定程序合法。
另外,对于钟涛质疑车祸另一方黄某违规使用远光灯的问题。法院表示,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洲大队对责任认定做出了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有严格规定,“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可见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除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外,其它在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使用远光灯是符合现有法律规定。法院表示,“换言之,即使黄某使用远光灯,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黄某超车的质疑,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洲大队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已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两台肇事车辆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但鉴定中心在综合该案的有关资料后认为不具备对该事故中两车事发时的车速进行鉴定的条件。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黄某有驾车超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