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对年幼、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不认可罪名,我没有遗弃……就是养不起。”李某称,与妻子离婚后,他独自抚养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女儿,前妻每月给900元抚养费,加上他出租房屋的费用,每个月共有两千元生活费,但女儿的病需要三四十万手术费,他负担不起。“带着孩子没法找工作,因为时间冲突。孩子她妈不要孩子。我妈也不给我养”,李某称。
将女儿遗弃民政局
庭上,李某多次表示不想养育孩子。“随着孩子长大,学英语什么的我也教不了。”关于量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犯罪后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被告人当庭仍坚持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建议法院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法庭在2年至两年6个月的幅度内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