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认为,她作为顾客前往火锅店就餐,火锅店及其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受伤,且服务员朱某系火锅店雇佣的员工,其经济损失应当有火锅店、火锅店的经营者徐某赔偿。
火锅店及经营者徐某认为,林女士出院时,他们已支付了8000元,作为后续治疗费用,并暂付了20万元赔偿款,应在赔偿款中予以减扣,且林女士出院后,到上海治疗的医疗费系不必要的费用,应予以剔除。
店员开水浇女顾客
鹿城法院认为,林女士在上海第九人民医院治疗发生的门诊费用有相应的病例作证,且该医院系国内知名美容整形医院,因林女士系年轻女子,伤后遗有面部及颈脖部疤痕,上海就医治疗有其必要性,法院予以认定。同时,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中,服务员朱某系该火锅店的雇员,且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其上班时间,应当由火锅店承担赔偿责任。该火锅店系个体工商户,徐某作为经营者应当对火锅店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对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林女士受伤后,火锅店方面支付了相关的住院费,并另行支付了林女士8000元及20万元后续治疗费用,法院认为结合双方之前达成的协议,应当在判决确定的赔偿款金额中予以减扣。如果林女士后续再产生相关的必要费用,可以继续向火锅店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