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李某不同意,并与刘先生发生争执后将其打成重伤,后经全力抢救,刘先生方才脱离生命危险。事后,刘先生一纸诉状将李某所在的出租公司告上法庭。刘先生认为,他与出租公司间的运输合同在李某接单后即成立并生效,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保证承运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现被告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出租公司则辨称,是刘先生单方终止了承运合同,李某伤人的行为发生在承运合同终止之后,系李某的个人行为,不属于司机职务行为的范围,其造成的后果与出租公司无关。
怀柔法院庙城法庭审理后认为,李某的个人行为是原告致伤的直接原因,并非在履行运输合同中导致原告受伤,原告要求被告出租公司承担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无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乘客爽约遭暴打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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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事故 保险可能不买单
随着近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布,海淀法院法官分析预测,《办法》施行后,网约车取得合法地位,可以预测今后会有大量涉网约车纠纷涌入法院。根据《办法》规定,网约车的交通事故纠纷中,网约车平台公司有可能成为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法官表示,目前绝大部分网约车的登记性质为非营运车辆,但根据《办法》规定,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车辆应当登记为客运车辆,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一般均约定汽车为家庭自用,对从事营业运输的车辆,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网约车,保险公司能否根据该免责条款进行抗辩,从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也需统一裁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