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诉称:婚姻出现“第三者” 我没有承诺为他养老送终
陈娴珍说,“我没给王天富当过保姆,我们俩是在网上的婚恋网站相识相恋的,结婚也是自愿的。2015年3月,我离开王天富是因为我发现了他手机里和其他异性的暧昧关系,我和王天富吵了起来,他就把我赶出了家门,所以我就外出居住了。2015年5月,我回家,发现还有别的女人住在家里,我和‘小三’吵了起来,王天富他还报警了。2015年底,我再次回家还是发现‘小三’住在家里,王天富不让我进屋,还伙同‘小三’骂我打我。”
陈娴珍称,自己从未对王天富承诺养老送终,是王天富自己主动提出赠与房屋一半产权给她。王天富有独立生活能力,有自己独立的经济来源,他的子女是依法对他进行赡养的义务人,自己与王天富是夫妻关系,是相互扶持相互照顾的,根本不需要由自己来扶养。
七旬老汉恋上五旬大妈
法院判决:赠与有效不可撤销 原告无权要求返还
海口龙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天富、被告陈娴珍于2014年7月9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29日,原、被告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主要约定:为了夫妻和睦相处,双方约定位于海口某家园小区3号楼5单元1003房屋的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现双方同意在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上加上配偶陈娴珍的名字。原、被告均在上述约定签名并按捺手印。2014年8月,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变更登记,该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王天富,共有人为被告陈娴珍。原、被告结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纠纷发生争执报警。
另查明,海口某家园小区物业服务处出具的一份《证明》,内容载明:海口某家园小区3号楼5单元1003房业主陈娴珍,自2015年3月起未在该小区内居住。
海口龙华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签订《夫妻财产约定》,约定在涉案房屋产权证加上被告名字。该夫妻财产约定名为约定,其实质为赠与合同,系原告无偿将诉争房屋的一半产权赠与被告,被告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且已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该赠与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夫妻财产约定》载明的“为了夫妻和睦相处”,不是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是赠与合同欲以达到的目的。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法定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主张撤销其与被告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及被告协助原告将涉案房产的全部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诉求,龙华区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天富的诉讼请求。
判后,王天富不服上诉,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夫妻财产约定中未载明附条件赠与,并已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现王天富提出本案房屋赠与为附条件赠与并主张撤销,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王天富也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法定撤销的情形,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