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22日,为了不让朱某离开自己的控制范围,欧某用双重门锁将朱某禁锢在出租屋内,每天只提供矿泉水和方便面。
其间,若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欧某就会殴打朱某,断绝其与外界的交流。欧某以暴力威胁和恐吓,强迫朱某与其发生性关系三次。朱某欲借助邻居逃离欧某的“魔掌”,但均被欧某发现而未果。
去年8月5日,朱某通过微信向好友诉苦,才知道欧某禁锢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借欧某外出之机,朱某立刻报警。警察到案发现场把门锁锯断,将朱某成功解救。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欧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欧某认罪态度良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