烫完后,姜某某让4人对烧疤进行清洗,见疤痕不清晰,又用烟烫了姜某菲、姜某壮、曲某各一遍,烫了黄某某两遍,然后逼迫姜某壮对姜某菲等4人进行烧烫,姜某壮自烫后,按照被告人姜某某的意愿,在4人烟疤处又烫了一遍。烫完后,被告人姜某某又对姜某菲等4人实施了殴打行为。打完几人后,姜某某又殴打了在校园内打篮球的未成年人白某某。
95后男孩烟头烫人
学校值班人员发现后,将姜某某从校园内赶出并报警,民警将姜某某带到东阿县公安局姜楼派出所。经鉴定,姜某菲、黄某某、姜某笛、曲某均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酒后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烟烫未成年人,致4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姜某某采用殴打、烟烫等方式侵害未成年人,情节恶劣,且未进行民事赔偿,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