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警方证实,当日,罗某认为刘影以女儿不好好做作业为由,撕了女儿作业本,但刘影对此否认,双方因此起纠纷,随后赶到的潘某也与罗某发生纠纷,后经出警的民警调解后,双方各自离去。
没有想到的是,2015年4月,罗某在当地一渔棚内捡到了一支枪支并存放家中。经警方鉴定,罗某所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制式枪,具有杀伤力。这支枪,让罗某在怒火中烧时,失去了控制。
法院查明:罗某回家后,将家中存放的枪支装好子弹和铁砂子后放在摩托车上。随后,罗某到仁寿县一饭店处看见潘某站在饭店门口,双方再次发生纠纷,潘某拿板凳欲打罗某,罗某即离开饭店返回摩托车停放处拿出枪支,向潘某开枪,造成潘某右胸部、右肺、右肩肋骨等多处部位受伤。
家长校园枪击老师
经鉴定,被害人潘某右臂丛神经损伤致右上肢肌力减退,属重伤二级;右锁骨骨折,右1、3肋骨折、右胸部异物残留、胸腔积血属轻伤二级。案发后,罗某逃离现场,并同家人一起逃至昌吉市。2016年6月22日,在昌吉市滨湖镇,警方将其抓捕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严肃法纪,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及公民人身健康权利不受侵犯,综合考虑被告人罗林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影响,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该校的一位负责人说,罗某出逃时带着女儿,如今其女儿回到学校仍只能就读刘影班上。刘影一开始还是有点意见,但经过学校的开导后,刘影对罗某的女儿爱护有加。
刘影说,罗某女儿刚回班上,仿佛觉得自己做错了什么,尽管与老师同学都早已熟悉,但她很少说话,特别是一听到有人议论罗某,再高兴的她,也会低头转身走开。
经过学校、老师和同学的帮助,慢慢地,小姑娘又像回到了以前的样子,逐渐开朗起来,笑容也常常挂在她脸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