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漫无目的地走到附近永定河旁,王某开始对杨某“动手动脚”,但遭到反对。王某并未放弃,杨某不停躲闪,还抓破他的手。此时王某愈发疯狂,用手勒住杨某的脖子,将其拖到河畔大堤上。
二人倒地后,王某更加肆无忌惮,强行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在描述自己当时的行为时,王某说自己就像“畜生”一样不管不顾。虽然杨某一直在说“别这样”,但他没有停下来。
奸杀女同事获死缓
由于杨某剧烈反抗,王某用手抓着她的头发,把她的头撞向河道护坡的石头。“撞了多少下我也不知道,后来我看她没反应了,用手试了一下鼻子,才发现她没气了,又抠嗓子眼,她也没反应。”此后,王某把挂在她脖子上的腰带解下来,将杨某往河道里拽,并将尸体推了下去。
作案后,王某打车回到了工作的饭店。洗了脸换了衣服,向同事借了1000元,而后打车去了北京南站,坐火车到了天津。在朋友的劝说下,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王某在犯罪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王某在亲属的协助下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达成民事调解等情节,依法可对王某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据此,法院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