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跳水视频致一人溺亡
小春、小勇与小军年龄相仿,均只有十七八岁,是彼此认识的同学。2016年5月28日,小军打电话约小春一起外出吃饭,小春提议将同学小勇叫上。当天晚上,三人来到攀枝花仁和区49公里处的一家烧烤店吃烧烤,并喝酒助兴,每人喝了七八瓶啤酒后,然后离开烧烤店。
小春先给自己前女友打了一个电话,随后三人坐车来到仁和广场步行街,沿着河边闲逛。
为了与已经分手的前女友和好,小春提出,让小军用手机为他拍一段“跳水视频”,希望以此挽回女友的心。经商议,小军用手机帮忙拍摄视频,而其余两人就“表演”跳水。
由于河水湍急,两人在水中出现险情,经过路人施救,小春被救上岸,小勇却没能被救上来。小春上岸后拨打电话报警,随后119、110救援人员赶到,在水里搜救半个多小时后,才找到了小勇,已无生命体征。次日,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证实小勇溺水死亡。
为复合拍跳水视频
法院判决:
承担四成责任赔偿21万余元
事后,死者小勇的父母将小军、小春以及事故发生河段的管理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63万余元。近日,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事故发生时小春已年满17周岁,他跳水后小勇随之下到河里,最终发生小勇溺水死亡的危害后果,前者的跳水行为与后者的溺水死亡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前者应对后者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小春未满18周岁,其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小军系三人中唯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事发当天小军联系小春、小勇一起吃饭、饮酒,饮酒后三人相互之间应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的附随义务。”法院认为,对于小勇的溺亡,小军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事故发生河段的管理者,其在河道两侧设置的栏杆有一米多高,栏杆上设置的严禁下河等标语标牌以及河道两侧设置的关于河道管理的公告,尽到了安全警示注意义务。为此,法院认定小春承担40%的责任,小军承担10%的责任,小勇自身应承担50%的责任。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小春的法定代理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合计21万余元;被告小军赔偿4.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