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岁的徐大爷家住沈阳市和平区,他经常到永安路附近一家浴池洗澡,并购买连票,每张澡票8元。
2016年1月1日,徐大爷持澡票再次洗澡时,被拒绝入内。浴池方面表示,确实说过不让徐大爷进去洗澡,因为之前徐大爷在洗澡时迷糊晕倒,是其他人给扶起来的,所以让他洗澡要人陪同。徐大爷报警又投诉到工商部门,经工商部门调解,原、被告双方未调解成功。
75岁老人独自洗澡被拒
“消费者买了澡票,就有权利进入浴池洗澡,消费者和浴池经营者商业合同就生效了。浴池拒绝消费者进入浴池洗澡,粗暴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受到惩罚。”徐大爷认为受到侮辱和诅咒,诉讼请求在浴池门口书面粘贴道歉信,赔偿精神损失费等4500元。
法院认为案由虽为人格权纠纷,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犯其人格权的行为,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侮辱、咒骂原告的行为,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并不存在侵犯原告人格权的行为,所以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从被告处购买澡票后,双方建立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现被告拒绝继续履行双方剩余三张澡票的合同义务,拒绝原告去被告处洗澡,被告已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浴池返还原告徐大爷三张澡票款24元;赔偿徐大爷交通费5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