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的员工姓方(化名),年纪不大,不是本地人。2013年9月,方某通过网上应聘,当场面试后,入职宁波的一家公司工作。签了3个月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如果单位不满意,可以随时跟他解除合同。
方某说,一开始,他是准备好好干的,但没想到入职没几天,就发生了一件让他感到万分尴尬和愤怒的事情。“公司经理是个男的,那天他让我去宁波一家五星级酒店,说有公事要谈,我毫不起疑就去了,但去了之后,我才发现对方是为了对我进行性骚扰,对此我断然拒绝。”
男下属告性骚扰
“因为我不愿意屈服,2个月后,对方就将我开除了,并采用高科技手段对我的手机通讯进行干扰,给我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
方某说,他跟对方交涉多次,至今未果。去年年中,方某将这名公司经理告上法庭,认为该公司经理侵犯了他的人格权,请求判令对方赔偿他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双方当事人都到了,都没有请代理人。案子适用的是小额速裁程序,一审终审。庭上法官问方某有没有任何证据向法庭提交,方某表示没有。庭审结束后,鄞州法院以缺乏事实依据为由,当庭驳回了方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