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那么,押运员梁某的开枪致人死亡的行为意味着什么呢?
蔡云飞:车玻璃经过多次连续地砸击之后,靠里面的防爆膜在固定这个玻璃了,如果再继续砸下去,不排除玻璃有破碎的可能。所以说梁某在口头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自己主观上就想用枪里面的功能弹制服他,更直观一点想法也是想通过把他打伤,让他失去继续袭击车的能力。
既然只是想开枪制服黄某,让其不再追砸运钞车,那么,为何押运员梁某最终击中的是黄某的要害部位呢?
梁国沛:根据我们侦查实验,射击口枪口跟身体之间20到30公分这样的距离,这么近的距离,身体这么宽,所以可给选择射击的范围是有限的。随时会打中身体,但是打到身体什么位置,再结合他当时砸车身体的移动可以说打到身体的上半身也是正常,具体打到哪个位置看当时突发身体移动状况才能确定。
蔡云飞:他处置这个事情肯定是有失当的,所以才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自己也涉嫌犯罪。
案发后,东莞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梁某依法进行逮捕。
东莞警方认为,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犯有故意伤害罪。那么嫌疑人的罪名是如何认定的呢?来看专家的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被害人黄某屡次打砸运钞车,而且确实他的这个攻击力度也还是比较大的,几次三番应该认为是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作为押运人员,对他的这种侵害行为进行制止,应该属于一种防卫行为。另外故意伤害致死,对死亡结果的话,其实是不是故意的,如果是故意的,就是故意杀人了。所以在这一点上讲,又含有一定的过失致死成分,所以公安这个定性呢,他基本上是属于是一个折中的定性。
除此之外,押运公司与受害者家属双方达成了180万元赔偿。而这一民事赔偿在刑事诉讼和判决之前发生,它对案件后续的事态产生的影响也备受关注。
阮齐林:从法律上讲,梁某作为押运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间,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因此对他这个职务行为造成的这个损害,应该由单位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是补偿责任,这个是理所应当的,至于说赔偿金额的多少也是双方协商的。通常是要在审结之前,把这个钱赔付到位,因为只有这样,检查机关在起诉,法官在定罪量刑的时候,要考虑被害人谅不谅解被害人的态度,使被害人得到比较好的补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这个对于量刑有重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