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轻刑快审专用的刑事判决书上有三个被告,分别是王某某、周某某及董王勇。指控意见一栏写道,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董王勇、周某某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董王勇、周某某有自首的从轻情节,三被告人均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的酌情从轻情节。最终,董王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罪犯告知书上明确,董王勇须在2016年10月9日前(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或者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报到。如果缓刑罪犯有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等情形,经公安机关证实,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刑罚。
从缓刑罪犯告知书上规定的10月9日前报到,到11月14日县司法局到老家找人,已经过去一个多月。自从县司法局的工作人员来过一趟,尽管已解释过多次,董王勇父亲还是不放心,多次打电话里过问,“家里人不知道怎么回事,我爸一直催我让我回家。”
男子接被判刑电话
缓刑罪犯告知书上,董王勇的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9月19日起,到2018年9月18日止。此外,这份告知书上,有三个手机号码,一个在“董王勇”签字的后面,一个是担保人谢祝妃的电话,一个是董王勇自己的手机号码。拨打那两个陌生手机,前一个提示“号码已过期”。
谢祝妃说,她在一家娱乐场所工作,有人在他们那儿打架受伤,“负责人叫我去做担保,说没事的,就这样。”谢祝妃称,自己并不认识董王勇。11月14日的下午,董王勇通过缓刑罪犯告知书上的号码,联系上谢祝妃。本来毫无头绪的董王勇,从谢祝妃口中得知是龙华新区油松派出所办的案。董王勇叙述,11月15日县司法局给他打了个电话,“我说我已经在联系,但是还没有回家。他很生气,说你要是不回来,我们就上报了,执行强制收监。我说你报吧,我也没办法。”
11月16日,董王勇去了油松派出所。董王勇说,“后来一查,他们系统里调出来一张照片,冒用我身份的那个人的照片。那个人和我完全不像,再不认识的人也能一眼认出来不是同一个人。”陪董王勇一起去派出所的朋友说,“谁来看都不像一个人,特别是头发,王勇有点秃顶的。”
第二天,董王勇再次去了趟油松派出所,民警给他做了笔录,录入指纹等。董王勇自称没有丢过身份证,“如果那个人有身份证,我的是真的,确实没有丢过,那个人的肯定是假的,派出所为什么没有查出来是假的?如果那个人没有身份证,那没身份证派出所怎么办案的?不能有个人报了我的信息,就认为是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