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结果
2010年3月14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获悉,"日记门"局长韩峰已被处以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称:"经调查核实,广西烟草专卖局卷烟销售管理处原处长韩峰犯有严重违法违纪错误。决定给予韩峰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
"网上流传的"日记门"局长、涉嫌受贿犯罪的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干部韩峰已于3月1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
经初步查明:2002年至2010年2月,犯罪嫌疑人韩峰利用先后担任钦州市烟草专卖局局长、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局长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承建商的贿赂款共计48.2万元及价值30万元的商品房一套。
2010年12月14 "日记门"当事人因受贿被提起刑事诉讼
2010年12月14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韩峰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韩峰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韩峰作为"日记门"当事人在2010年年初引发网络关注。
法院表示,对检察机关追缴并扣押及被告人韩峰退出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69.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韩峰受贿犯罪所得的一套商品房,依法予以没收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0年,被告人韩峰利用其先后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兼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钦州市公司经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兼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来宾市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为陈某等人谋取利益,并于1999年5月至2010年2月,索取及非法收受陈某、赵某、王某、高某、董某、黄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69.5万元及商品房一套,该房陈某共支付房款319807.8元。案发后,被告人韩峰已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591807.8元;反贪部门追缴赃款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韩峰归案后,能主动退出其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可对被告人韩峰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0年年初,互联网流传"日记门"事件,当事人韩峰与他人发生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和不正当经济往来在网络引起众多关注。3月份,韩峰涉嫌受贿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9月2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韩峰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