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滕某威胁同学报警,在抓捕现场与民警对峙几分钟,不应当认定为自首。滕某作案时意识清醒,目标明确,有预谋,应是安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请求对其从重处罚。
因被害人芦某某生母所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没有明确的赔偿数额,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本案的民事部分择日再审。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川师大凶杀案开庭
11月17日下午,该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死者芦海清的堂哥芦海强没能进入庭前会议旁听,一直在法院外焦急等待。芦海强说,至今他都无法接受凶手具有自首情节和患抑郁症、负部分刑事责任的结果,希望法院能给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3月28日零时许,四川师范大学大一学生滕某因生活琐事,在该校成龙校区学生公寓学习室里,用白天从超市购买来的菜刀将同寝室室友芦海清杀死。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被害人因头颈离断伤死亡。
4月15日,成都警方通报称,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滕某已于案发次日被警方刑事拘留。
川师大凶杀案开庭
5月4日,死者芦海清的堂哥芦海强收到一份关于犯罪嫌疑人精神鉴定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其中显示,被鉴定人滕某患有抑郁症,对其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8月1日,芦海强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希望对犯罪嫌疑人滕某重新进行精神鉴定。案件移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后,10月26日,芦海强向法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第二次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进行精神鉴定的申请。
11月2日,芦海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请求从重判处凶手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请求被告人滕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以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1761539.5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