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人因为长期在工作岗位辛勤劳动,最终病死在工作岗位上,可由于在医院极力抢救56个小时后仍然救不回来,但最终被不认定是工伤,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殉职不认定是工伤,难道被称之为什么呢?而老工人病死在工作岗位,那谁该为此事故买单呢?
殉职不认定工伤
殉职认为是在48小时内死亡才算是工伤,但过了48小时后却什么也不是,之前那么辛勤付出的都是白费了吗?殉职不认定是工伤,很多人都质疑,在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为何就不能认定位工伤呢?谁会在抢救的时候严格按照小时来计算呢?难道为了工伤而让家属提前放弃抢救吗?这一系列的问题律师是怎么回答的呢?
殉职不认定工伤
法律无情?
家属质疑:
难道我们该提前放弃抢救?
家属在抢救亲人时,一定是要求全力抢救,不可能考虑超时算不算工伤的问题。
今年59岁的杜文良是乐山市草堂高中的一名职工,负责管理学校食堂。9月23日下午6时许,杜文良带领工人卖完晚餐后,正和工人一起收拾餐桌,突然腿软昏迷、全身出汗并大小便失禁。
据一位食堂工人介绍,当时拨打了120后,救护车很快到达,杜文良被抬上车后,医生庚即对其使用呼吸机维持呼吸送到乐山市中区人民医院。经诊断,杜文良脑干、小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伴意识障碍、光反应消失。虽然被告知救治希望不大,但家人仍不放弃。当晚8时许,杜文良被转到了乐山市人民医院继续抢救。遗憾的是,9月26日5时许,在抢救56个小时后,杜文良去世。
10月8日,杜女士准备了相关材料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期间,杜女士咨询律师后得知,其父亲的情况可能无法认定为工伤。不过,杜女士并未放弃,她从网上找了两例用呼吸机延迟抢救时间超48小时被法院认定为工伤的判决,交到了人社部门。
11月16日下午,杜女士拿到了乐山市人社局出具的决定书: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其依据正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杜文良在医院抢救了56小时。杜女士提出质疑:“难道因为要认定工伤,就要求家属在48小时内放弃抢救吗?”
对此,乐山市人社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说,“48小时之内”是硬性规定,这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来办。如果说要放宽,既无依据,也怕没有止境。无论是48小时、72小时,总会有人因抢救时间超过这一时段,而无法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