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申请人,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东关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撤销靳乐乐(化名)的父亲靳某的监护人资格,将监护权移交给东关社区居委会。被申请人靳某由于被鉴定为患有酒毒性人格改变、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宿迁市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
教唆儿子拦车乞讨
东关社区出具了洋河派出所多次接到群众报警,内容是靳某在街上以及徐淮路上教唆靳乐乐拦汽车要钱要物,经记录在案一共有24起;靳乐乐讨来的钱财则全部用于供应其抽烟、酗酒等挥霍。
靳某酗酒成性,酒毒性人格改变,有人格障碍,对靳乐乐生命安全造成隐患,不适宜进行行使监护人监护资格。靳乐乐现被村镇相关部门送至宿迁市儿童福利院看护。
而且靳乐乐母亲的姓名及身份信息不详,系靳某于2012年从外地带至本地生活的妇女,其在生下靳乐乐八个月时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除了靳某外没有其他监护人;
东关社区同时出具了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派出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靳乐乐与靳某鉴定是父子关系和靳某患有酒毒性人格改变,具有限制行为能力,具有行政处罚能力鉴定意见。
申请人东关社区自愿承担对靳乐乐的监护职责,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撤销靳某为靳乐乐的监护人的资格,指定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为靳乐乐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