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女士觉得,房子发生过非正常死亡,属于商品的重大瑕疵,其价格已贬值,而陈女士仍以市场价卖出,显失公平。而且,自己与4岁女儿住在该房屋内,已产生极大心理阴影,陈女士在售房时隐瞒了这一情况,构成诈骗。而陈女士认为,出事地点在小区,死亡地点在医院,她的房屋不是死亡现场,并非“凶宅”。
随后,彭女士找到陈女士要求退房。但双方协商未果。彭女士便委托律师将陈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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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彭女士与陈女士所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死亡事件并非发生于涉案房屋,而是发生于小区公共区域,死亡结果发生在医院,因此不属于涉案房屋的重大瑕疵,也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不应认定为影响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重要事实。
另外,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出售方陈女士对于购买方未询问的事情,没有主动披露的法定义务。双方对此类事件是否属应当告知的范围也未曾有过约定,且发生于该小区的死亡事件不属隐秘事件,且彭女士也一直居住在同一小区。因此,陈女士的行为不属于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彭女士的诉求。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从审理查明的事实以及警方调查笔录分析,应认定陈女士女儿从案涉房屋坠楼,涉案房屋“不吉”。因此,基于“趋吉避凶”的善良愿望,人们往往会因为房屋涉及非正常死亡事件而产生心理上的忌讳而不愿意购买,即使购买也要建立在房屋价格有相当优惠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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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对于传统风俗的尊重,出卖方负有将非正常死亡事件向购房人如实披露、告知的义务,然后视购房人的选择而决定房屋买卖的结果。陈女士对买房者隐瞒了与房屋相关的重大信息,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成都中院判决,陈女士向彭女士返还购房款119.3万元,并赔偿彭女士因房屋交易所发生的损失4万余元。目前,经强制执行,彭女士已收到该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