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中院一审查明,刘洪于2010年12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刘洪与徐红通过网络相识。2014年3月5日,徐红从河南省登封市来到兰州,刘洪在兰州市城关区南砖瓦窑137号一楼租用民房一间,与徐红共同居住。3月9日12时许,刘洪在上述租住房内与徐红发生性关系过程中,为寻求刺激,用手掐扼徐红的颈部,后发现徐红死亡。
男子激烈性爱致死
当日刘洪在其母及朋友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徐红系因被人扼颈所致的机械性窒息死亡。事发后,因刘洪的行为致徐红死亡,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徐红的父母经济损失共计87226.5元。在侦查阶段,刘洪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2万元。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刘洪为寻求刺激,在与徐红发生性关系时,掐扼被害人颈部,致徐红颈部受外力作用机械性窒息死亡,其对徐红死亡结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刘洪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刘洪亲属案发后能够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亦可酌情对刘洪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