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卖非碘盐被刑拘,9月2日下午3时,从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处获悉,检察院对庞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宝安区翻身派出所已作出了让庞某取保候审的决定。
8月20日晚上大约9时许,两名便衣当时说要买盐,等他从厨房里拿出一包盐后,便衣随即亮明身份,以指认批发盐的地点为由将其带走,原因是他非法出售碘盐,被刑拘13天后才被取保候审,也是直到取保候审的那天(9月2日),她才再次见到自己的丈夫。
9月5日上午,电话采访了庞某,据他回忆,当天凌晨一点多到的家,走之前被告知,要保持电话畅通,如有事离开深圳需到派出所备案。8月21日,宝山区公安分局对庞某下达了《拘留通知书》,以涉嫌“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及时被发觉”为由,将庞某刑事拘留。
8月23日上午,代理律师庞琨要求对庞某取保候审,公安局以食盐的安全鉴定结果还没出来为由,不批准取保的申请。庞琨告诉澎湃新闻,2016年8月26日下午5时,公安局给出了鉴定意见,认为销售的食盐无毒无害。
不过也是在当天,公安局向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逮捕庞某的申请。庞琨认为,本案中庞某的行为没有危险性,不存在犯罪事实,此类行为按照深圳市对盐产品的管理规定作行政处罚即可。庞琨说,庞某的行为根本构不成刑事犯罪,不应该立案。
他一共从宝安44区天虹商场后面的批发部进了54袋盐,但具体的店名不记得了,其后卖了26袋。庞某称,因包装上标明是碘盐,所以他并不知道这些盐其实为非碘盐。而庞某妻子李某对澎湃新闻说,他们自己家最近吃的也是这种盐。
庞某坦言,自己只知道食盐要加碘,并不知道盐是受国家管制的,“早知道就不进这批盐了,本来平时也不卖盐,这次是顺便进了一些”。《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明文规定:食盐零售业务,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单位负责。
需要委托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食盐的,由县级商业(含粮食、供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庞某代理律师庞琨说,这并不代表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庞某的刑事责任,其下一步将要求公安机关撤销对庞某的刑事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