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深圳有一名便利店店主卖非碘盐被刑拘事件曝光之后,就一直吸引着不少网友的关注。一直到9月5日下午,从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传来最新消息,检察院对店主庞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过要求庞某保持通话畅通,如果有事要离开深圳需要到派出所备案。
据了解,在8月20日晚上大约9点多钟,有两名便衣警察走进店中说要买盐,等店主拿出一包盐之后,两位便衣立刻亮明了身份,并以指认批发盐地点作为理由将其带走。8月21日,宝山区公安分局对庞某下达了《拘留通知书》,以涉嫌“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及时被发觉”为由,将庞某刑事拘留,同时还向检察院提交了逮捕申请。
庞某销售了非碘盐不涉及犯罪,深圳警方无需介入,只要由盐业部门或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就可以,对其立案,让人匪夷所思。深圳宝安区一便利店非法销售非碘盐,店主庞某被拘留13天。9月2日下午3时,媒体从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处获悉,检察院对庞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下午4时,庞某的妻子李某告诉记者,宝安区翻身派出所已作出了让庞某取保候审的决定。
对此,国务院的《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销售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和非碘盐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对于销售非碘盐的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没收非法经营的盐产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的,最高可罚盐产品价值五倍的罚款。”
这就是说,庞某销售了非碘盐,并不涉及犯罪,深圳警方无需介入,只要由盐业部门或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就可以了。深圳警方将其刑事拘留,在检察院不批准之后还不撤案,着实让人匪夷所思。总而言之,我们不仅需要纠正错案,而且这种滥用执法权的现象需要有一个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