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漯河男子卡上突然多出479万,然后就接到一个惊慌失措的电话……
河南商报见习记者 杨学栋 文/图
面对账户里突然多出的近500万元巨款,心动又激动的你是据为己有呢,还是主动物归原主呢?4月27日,这个电影里出现的镜头在漯河市活生生地上演了。
事件:账户里多出479万元巨款
4月27日上午10点,漯河市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郾城区特殊教育学校校长邱新会正在组织全市200多名青年志愿者,在红枫广场参加市委宣传部举办的“搜索中国真能量、点赞河南新气象”活动,突然接到好友小何的电话,对方十万火急地要求见到他。
面对小何如此急切,邱新会忙问出了什么事儿。小何说,他4月19日误把公司的4799295元巨款转账到了邱新会所在的“漯河市郾城区特殊教育学校”的账户上,前几天没有发现这个失误,有业务往来的单位说一直都没有收到钱时他还挺生气,今天才发现真的把钱转错了,一时吓得魂飞魄散,一查发现是误存到邱新会学校的账户上了,这才喘了一口粗气放了心。
邱新会告诉河南商报记者:“我和小何是10多年的好朋友,刚开始以为他跟我开玩笑呢,我还有一点生气,看他再三强调没开玩笑是真的,我才意识到他不是在闹着玩的。”
因为学校公存账户平日业务不多,没有开通银行的短信提醒,邱新会并不知道自己突然间多了这么多钱。听着小何急切的语气,邱新会立即就结束了在外面的活动,告诉小何赶快到银行一起办理转账手续。
结局:巨款完璧归赵
两个人很快相约来到银行,并向银行工作人员详细说明了情况,银行立即给他们办理了转账手续,由于银行一次转账不能超过100万,共计办理了5笔,才把4799295元巨款完璧归赵。全部手续办理完毕,已经是中午12点。虽然是十多年的老朋友,小何还是一再表达谢意,都被邱新会拒绝了。
据了解,小何所在的单位和漯河市郾城区特殊教育学校以前曾经有过业务往来,小何在转账时忘记切换被转账单位才导致了此次乌龙事件的发生。
说“法”:牵涉到几个法律问题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范前位对此点评说,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件事涉及民事及刑事两个方面的问题。
民事方面,学校误收巨款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不当得利获利者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双方处理的就非常好。
从刑事角度来看,如果不当得利的获利者,拒绝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可能涉嫌侵占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别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行为。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不当得利获利者对不当得利有保管义务。如果拒不返还受损人,数额较大的,可能会被依法追究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王莎律师对此点评道,小何的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和挪用公款、挪用资金是一样的,但是,他是操作失误导致公款错误转走,主观上没有非法自己占有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的故意,且发现失误后立即与对方沟通,将公款退回,故不够成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借给他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来源:河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