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戒烟公司总经理“卖烟”获刑5年 戒烟产品含尼古丁
国家专利证书、营业执照、健康用品生产认可证以及卫生厅的审查批件等文件摆满一桌,可企业成了非法经营,易侧位满脸不解。
戒烟公司总经理“卖烟”获刑5年 戒烟产品经检测内含尼古丁
□大河报 记者丁丰林文张琮摄影
核心提示|在办了营业执照、获得保健品生产许可后,郑州一家企业生产了多款戒烟产品,其外观与普通香烟一样,分可点燃和不可点燃两种。2016年初,郑州市烟草专卖局查获其戒烟系列产品,对6款戒烟产品送样检测,鉴别结果显示产品中包含烟碱(尼古丁),因此被判定为卷烟。随后,该企业总经理易涛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一审后,易涛提起上诉,质疑烟草部门送检的样品非其公司产品,鉴别机构“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鉴别时并不具备相关资质,并坚称其产品为中药花叶制成,不会有烟碱,且企业自行送检的结果亦未检测出烟碱。今年2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案件回放
戒烟品企业无证生产、销售卷烟,总经理一审被判刑五年
易侧位今年73岁,在1995年时,他根据一种中药戒烟药方,结合世卫组织提倡的“尼古丁替代戒烟法”原理,用中草药为原料,研制出多种戒烟产品,先后获得近十个国家发明专利。之后,他成立了河南天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将研制成果转化为“尼古清”等多款戒烟产品,投放市场,其子易涛在2015年成为公司的总经理。
2016年1月5日,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北城区分局对天声公司进行查处,易涛也在同年3月份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捕。
金水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2016年1月5日,郑州市烟草管理局北城区直属分局对河南天声科技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查获戒烟系列产品3659条,以及接嘴机、卷烟机等多台生产设备。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注:起诉书原文使用“鉴定”,检验结果使用了“鉴别”一词),涉案戒烟系列产品均判定为卷烟。
2016年1月6日,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郑州市烟草专卖局送来的6款戒烟产品的样品出具了鉴别证明。
6份鉴别证明均认为:
对涉案样品的叶丝进行分析检验,烟草专卖局所送6份戒烟产品样品中,叶丝烟碱含量分别为3.07mg/g、1.94mg/g、
2.20mg/g、3.38mg/g、1.88mg/g、1.94mg/g,由此判定该样品的叶丝中含有烟草;该样品包裹用的纸张透气度符合卷烟纸的特性;该样品具有卷烟产品的外观特征。根据对烟草及烟草制品、卷烟纸、卷烟术语之规定,该送检样品具有卷烟产品的特性,判定为卷烟。
检方在起诉书中查明:被告人易涛在明知公司没有烟草生产、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卷烟纸、过滤嘴及烟草器械制作生产含有烟草成分的卷烟产品,并予以销售。
2016年8月30日,金水区检察院向金水区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0月30日,金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易涛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国家专营的烟草生产和销售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决被告人易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被告人上诉
对送检样品、鉴别机构等提出5项质疑
在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易涛提起了上诉。他的上诉状对一审判决提出多项质疑,其中的焦点集中在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别证明上。
1。送检样品的来源存疑
上诉状中写道:一审定罪的关键证据是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6份鉴别证明,但是这6份证明均没有相关的检验过程、方法和检验报告,也没有鉴定人的签名。该证明的鉴别机构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检测当时并不具备相应资质。送检样品的来源显示是郑州市烟草专卖局提取的,不能证明检材确系河南天声公司或其下属保健品厂的产品。
“送检样品的取得、保管和送检,是烟草局单方面进行的,他们送检的样品到底是不是我们生产的,无法知晓。”今年4月23日,易涛的父亲易侧位在接受大河报记者采访时仍坚称,自己的产品都是使用中草药的花、叶为原料,原料配比获得国家专利证书,绝对不可能检测出烟碱。
2。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另一种检测结果
为证明自己的说法,易侧位出示了一份上海英格尔检测认证集团于2016年10月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中对易侧位自行送检的戒烟产品的烟碱一项的检测结果为:未检出。
公开资料显示,英格尔检测认证集团是经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该机构设立有英格尔烟草分析实验室,可对烟草及烟草制品进行分析检测。
3。投产前申请了全部手续,咋成了非法经营?
“我有发明专利、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在投产之前我申请了全部手续,咋就成了非法经营了呢?”易侧位说着,出示了他的国家专利证书、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健康用品生产认可证以及卫生厅的审查批件等多项文件。
据其介绍,他所研制的产品在投产之前,都以保健用品形式经过了河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的审核批准。河南省疾控中心在进行检测和风险评估后,认为该产品适合戒烟人群,连续使用可达到有效控烟减害作用,可作为香烟代替品使用。河南省全民健康促进会也给他发放了健康用品生产认可证,河南省卫生厅保健用品评审委员会以健字号批准同意该产品上市。
4。戒烟产品要去拿烟草生产许可证?
对于一审判决中的关键依据“烟草生产、销售许可证”,易侧位说:“我们是生产戒烟产品的,怎么可能拿到烟草生产许可证呢?”
在易侧位看来,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保健品,而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时依照的标准是适用于烟草制品的,并不适用于他的产品。
记者看到,在6份鉴别证明中列出的行业标准为YC/T246-2008,即“烟草及烟草制品烟碱的测定气相色谱法”。记者查阅这一标准看到,该标准适用的检测范围为“烟草及香烟中烟碱含量的测定”,“烟碱含量在8mg/g-41mg/g的样品”。
“在自然界中,很多茄科植物里都含有烟碱,难道说只要含有烟碱的叶丝,就都是烟草吗?”易侧位说,在一审的庭审中,他将这些质疑都提了出来,还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但都未被允许。
5。鉴别(检测)机构在检测时无资质?
上诉状中还提出: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6份鉴别证明,并没有相关的检验过程、方法和检验报告,也没有鉴定人的签名。鉴别机构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发证时间为2016年1月27日,而鉴别证明出具于2016年1月6日。这说明该机构在检测当时,尚不具备相应的资质。
最新进展
此案被发回重审,市烟草局回应称一切以重审判决为准
今年2月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刑事裁定书,上面写道:
郑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针对这一案件中的热点问题,记者于4月24日和25日两次去往郑州市烟草专卖局求证,先被告知:该局对外接受采访需经过局办公室同意。记者见到了该局办公室的一位马主任,对于原审被告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送检样品的真实性、检测机构的资质、检测所依标准、检测报告和检测人签字等疑问,马主任均表示:目前案件已经发回重审,一切以法院重审的结果为准。记者提出采访相关执法人员,马主任仍作出上述表示。
旁观者说
此案关键在鉴定报告,当事人可申请重新鉴定
与本案无关的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于继春律师认为:此案的关键,是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到底是不是卷烟。如果被认定为是卷烟,则企业必须遵从烟草专卖的相关法律,否则就涉嫌非法经营犯罪。所以,能对产品进行定性的鉴定报告,就成了被告人罪与非罪的核心。
在此案中,烟草局提供的鉴别证明,说明产品中含有烟碱成分,而当事人提供的检测报告中则没有发现烟碱成分。两份报告的结果互相矛盾。此外,当事人也提出烟草局的送检样品未经当事人认可。因此,作为公诉方来说,需要进行新的举证,以排除当事人的这种怀疑。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当事人对非法证据排除和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也可以申请对涉案产品重新进行鉴定。
来源:大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