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专家:互联网经济视角下保护消费者权益要做到“三个不应当”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研究部主任 陈剑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张丽 实习生 王雯雯)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商务”为主要构成的经济发展新样态。随着技术的更新、经济的发展,以电子商务为核心的互联网经济在促进产业升级、便利工作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用户数据泄露、捆绑销售、价格欺诈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如何有效规制电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了电子商务法学研究者与法律实务者共同思考的问题。近日,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电子商务规则与电子数据效力”——第二届电子商务法治高峰论坛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举办。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围绕“电子商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了专题发言。
陈剑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已逐渐成为一个全球性话题,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应当以全球化视角进行观察和考量。在品质消费方面,中消协曾在315活动期间做了消费者认知度调查, 51.7%的受访者认为品质消费最重要的是质量,45.5%的受访者认为品质消费最重要的是安全,其次还有健康、价格合理、诚信等。2017年全年消费者投诉统计数据显示,在服务类消费中,互联网服务销售服务、生活社会服务、电信服务、文体娱乐服务居前五位,其中互联网服务与2016年相比上升幅度达16.62%,消费服务比上一年上升3.59%。
以数据分析为支撑,陈剑认为,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障,应当从电子商务立法理念、立法对策等方面加以考量,具体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互联网经济不应当成为平台经营者的法外之地。电子商务平台既是风险的引入者,也是风险的受益者,还是风险的控制者,因此,电子商务平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
第二,互联网经济不应当成为商业模式的试错之地。对此,陈剑以2017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共享单车押金难退事件举例说明——截至2017年7月,据交通运输部统计,全国在册共享单车70家,注册人数1.3亿人次,累计服务15亿人次。但是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就陆续出现多家共享单车企业运营不善退出市场的情况,导致消费者押金难退,一时间此类投诉激增。基于共享单车的教训,她希望电子商务立法能够从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强化对预收资金和押金的管理,并对经营资质、资金要求、履约担保、费用退还、信息披露、违法制裁等加以规制。
第三,互联网经济不应当成为利用技术手段欺凌伤害相对弱势的消费者群体。陈剑说,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希望互联网企业通过竞争获取空间的时候,要关爱消费者、善待消费者,要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严格履行应尽的企业义务和社会责任,只有这样,在技术不断进步的同时才能赢得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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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丽 王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