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女子汪某发生“一夜情”后,黄山男子吴某以“日子不好过”为由向被害人勒索钱财3万元。吴某归案后,一审被徽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随后,吴某提出上诉,称其曾借给被害人1.8万元,实际敲诈数额应是1.2万元。日前,黄山市中院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年38岁的男子吴某系黄山市徽州区人,去年8月29日晚,在徽州区岩寺街上,女子汪某和吴某初次相识后,双方发生了“一夜情”。事后,吴某以“日子不好过”为由,要求汪某给点钱花。由于身上未带钱,吴某威胁汪某,迫使她写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随后,吴某怕汪某不给钱,又逼汪某脱掉衣裤拍下,称如果不给钱,就把汪某发给其亲属看,让其亲属还钱。
被擒后,吴某百般抵赖,称早与汪某认识,双方存在经济往来,企图蒙混过关。不过,警方经多方取证,最终以铁一般的事实,将吴某编造的谎言一一戳破。
一审宣判后,吴某提出上诉,称其曾借给被害人1.8万元,敲诈数额应从3万元里减掉1.8万元,实际敲诈数额是1.2万元。黄山市中院对吴某的上诉案进行了审理:认定被害人汪某从吴某处借1.8万元无其他证据可以证实,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鉴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黄山市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来源:安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