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协助自杀者”被判缓刑!冰冷的法律也能体现人性的温暖
世界上最珍贵的东西,莫过于人的生命。因此,自古以来,杀人偿命都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尽管在现代法治观念的影响下,复仇式的“杀人偿命”已经退出了司法实践的舞台,但故意杀人依然是世界各国的刑法之中最严重的罪名之一,在我国最高可判处死刑。
然而,4月23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却开庭审理了一起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奇案”。案件当中,两名被控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嫌疑人都被判处罪名成立,但却分别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和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的刑罚。对于一起故意杀人案而言,这样的判罚,可以说是轻的不能再轻。
人们不禁要问:这起案件究竟“奇”在何处,才会产生这样的判决?答案出乎人们的意料——在这起案件中,被杀的人竟是主动求死的!
原来,本案中的被害人吴某因为癌症病痛难忍,一心求死,于是伙同丈夫王某劝说徐某某开车撞死自己。最终执行了这项杀人计划的王某和徐某某,正是本案中被判有罪,而只需服有期徒刑缓刑的两名犯罪嫌疑人。
一方面,我国法律从来都不认可协助自杀行为的合法性,王某与徐某某的做法无疑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为了维护法律权威,对于王某与徐某某的罪行,司法机关决不能轻易姑息。
然而另一方面,王某与徐某某的做法却也情有可原。毕竟,他们的初衷是帮助一名正在承受癌症痛苦的重症患者,依照其本人意愿走向解脱。因此,我们很难在道德上对他们作出居高临下的谴责。
一边是冷若冰霜的法律与法治,一边是热络复杂的情理与人伦,一冷一热之间,形成了一对难解的矛盾。
可贵的是,句容市人民法院充分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发挥了司法能动性,完美地解答了这道“难题”。在判决过程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这起案件的复杂性和背后的伦理难题,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最终,法院既通过有罪判决维护了法律与法治的权威,也通过法律许可范围内尽可能轻的判决,给了情有可原的两名被告一个易于接受的结果。
自从公元前18世纪,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法律《汉谟拉比法典》诞生以来,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伦理的矛盾与冲突,就一直是个充满争议的经典话题。为了解决这对矛盾,无数有识之士都提出过自己的观点,而我们秉持的法治理论与法制观念也一直在朝着尽可能与社会道德伦理有机结合的方向发展。
在冰冷的法律和人性的温暖之间,从来都不存在什么不可逾越的天堑,恰恰相反,在法律与人性的两端之间,其实有着相当宽阔的中间地带。这起案件告诉我们,法律与人情并非总是不能两全,只要稍稍发挥一些司法智慧,在加上对人性的深刻体会,某些矛盾与难题或许就能迎刃而解。而这正是一个理想的法治社会应有的图景。
撰文 / 杨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