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南公安厅内退官员非法吸储涉案8亿获刑,多名退休干部受害
一个由湖南省公安厅内退干部接手的典当行,变身一家“地下银行”,在十多年的经营中,涉案金额高达8亿余元,受害者不乏公安厅退休的厅、处级干部。在典当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案发之后,这些退休干部为讨要“存”入典当行的存款,成为维权者。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曾经报道的长沙市盾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盾光公司)及两负责人刘正良、熊言伟案,有了二审裁判结果。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刘正良、熊言伟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分别获刑19年、18年;被告单位长沙市盾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也犯上述两罪,被判处罚金一百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7亿余元
一审法院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查明,盾光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30日,股东为湖南鑫华之缘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博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刘正良、熊言伟;注册资本525万元,实际仅有刘正良出资100万元。熊言伟为法定代表人,刘正良为实际出资股东,总经理。
2017年1月5日,澎湃新闻曾报道,涉案典当行1998年到2001年属于湖南省公安厅管辖的职业据点,2002年转为民营股份制企业。2001年,湖南省公安厅干部熊言伟提前退休,接手经营盾光公司。部分受害者为湖南省公安厅退休干部,其中退休的厅处级干部40多人。
典当行挂了三个会员单位标识。 资料图
工商资料显示,该典当行主要经营范围为动产质押典当、房地产抵押典当、鉴定评估和咨询服务。实际上,却是一家“地下银行”。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2月以来,熊言伟伙同刘正良以经营盾光公司从事典当放款为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熊言伟、刘正良以高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口头推介的方式,约定年利率12%—48%不等的回报、计复利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集资,开具盖有盾光公司公章的收据或借据;并以年利率24%、30%、60%不等、计复利的方式将集资款出借给多人投资房地产项目或用于公司经营,赚取利息差额。至2014年12月,因贷出的大量资金无法收回,盾光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集资参与人的大量集资款无法支付。
经湖南大信司法鉴定所鉴定,2002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盾光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本金及息转本合计总金额775327885.04元。其中刘正良代表公司以个人名义吸收公众存款本金及息转本合计355785668.27元,归还本金11558000.00元,支付利息162298123.00元;涉及吸收公众存款人数345人、744人次(笔)。
经营巨亏,集资诈骗2756万余元
法院查明,从2011年起,盾光公司账面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且连续4年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状态。2011年度—2014年度累计利润亏损额达73615304.47元。2012年10月停止了对外放贷。
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熊言伟、刘正良隐瞒盾光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对外宣称所吸收的存款用于放贷赚息、投资实体项目营利,以月息1%-5%不等的利息,骗取信任,以盾光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出具借据获取资金,并将资金用于归还、支付此前所吸收的公众存款的本息。
经湖南大信司法鉴定所鉴定,2012年12月开始,盾光公司没有再发生放贷本金收回业务。盾光公司2012年1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向79名新客户,吸收集资款81982000元,已归还54415247元,尚欠27566753元。
因盾光公司未能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息,多名集资参与人找到盾光公司。因无力偿还,2015年1月22日熊言伟主动到湖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交待了盾光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2015年2月16日,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报案,并于当日立案侦查,2015年2月17日,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三大队民警将熊言伟、刘正良带回办案单位调查。
两负责人均犯非法吸存、集资诈骗两罪获刑
芙蓉区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长沙市盾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75327885.04元,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27566753元,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正良、熊言伟作为盾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2017年7月19日,芙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单位长沙市盾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合并执行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被告人刘正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被告人熊言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四、责令被告单位长沙市盾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正良、熊言伟退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五、责令被告单位长沙市盾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正良、熊言伟退赔集资诈骗款,发还各被害人。
刘正良、熊言伟不服,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并于2018年2月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多名受害者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已获知此案终审裁定的消息,但“存款”尚没有追回,他们仍将与相关部门沟通,力求追回相关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