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末,姜某和家人一起到沈阳市浑南区某墓园扫墓,家属将车停泊在墓园下山通道附近。扫墓结束后,姜某由山上墓园返回泊车地途中,从下行坡路通道旁的空地摔落至陡坡下受伤,该陡坡边缘无防护栏。姜某住院治疗30天,出院诊断为重度颅脑外伤、右侧硬膜下脑内血肿、左侧锁骨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经鉴定,姜某重度颅脑损伤为八级伤残、左侧锁骨骨折为十级伤残、多发肋骨骨折为十级伤残。
2008年12月,姜某将墓园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95061.08元。2009年7月,法院一审判墓园按10%的赔偿责任比例给付姜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4750.70元。宣判后,姜某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0月,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姜某申请再审后,辽宁高院指令沈阳中院再审。2011年11月,法院再审判墓园就姜某的损害后果承担90%的赔偿责任,姜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2010年3月至2014年3月,姜某多次因头疼到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2月,姜某到医院进行头部CT和肋骨CT检查,医嘱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征。针对上述治疗过程中的支出费用,2013年11月,姜某再次起诉要求墓园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费用共计133413.25元。2014年7月,法院一审判墓园给付姜某医疗费等共计36512.53元。宣判后,姜某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9月,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姜某申请再审,辽宁高院驳回姜某的再审申请。
2014年3月至2016年12月,姜某多次到医院治疗。2016年6月,姜某再次将墓园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9万余元,及享有另行主张后续治疗费用的权利。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此前民事判决,认定由墓园就姜某的损害后果承担90%的赔偿责任,姜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姜某现就后续治疗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再次提起诉讼,墓园也应按照生效判决认定的责任比例对姜某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墓园赔偿姜某医疗费等共计9.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