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飞天茅台”诉“飞天不老酒”商标侵权,索赔310万
称“飞天不老酒”与“飞天茅台酒”包装相似,构成商标侵权,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将“飞天不老酒”的所属公司以及生产商、网售平台诉至法院,索赔300万余元。
4月2日,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茅台公司:“飞天”商标被侵权
飞天茅台酒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推出的一款酱香型白酒,茅台集团经过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分别在2012年12月28日和2013年1月14日依法获得单飞天图案和文字的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证编号分别为第10147169号和第10195572号。随之授权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许可上述两个商标。
2017年3月,茅台公司发现某网购平台正在销售“飞天不老酒”,其产品所使用的产品名称及包装装潢与自家的第10147169号单飞天图案、第10195572号文字商标构成商标性近似。
茅台公司称,飞天牌“贵州茅台酒”所使用的色彩、图案、文字及其组合,尤其“飞天侍女图”的图案,经过精心设计并长期使用,已经成为茅台公司知名产品飞天牌“贵州茅台酒”的特有包装装潢,该装潢已成为其区别于同类产品的显著特征在消费者心中建立了一一对应的认知。而“飞天不老酒”擅自使用了茅台公司知名产品飞天牌“贵州茅台酒”所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仿冒和近似。
茅台公司认为,相似的商标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将“飞天不老酒”与茅台公司的主打产品一飞天牌“贵州茅台酒”造成混淆,致使消费者将“飞天不老酒”误认为是飞天牌“贵州茅台酒”的姊妹产品或子品牌,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将贵州飞天不老酒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全顺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网售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10万元。
飞天不老酒公司:“飞天不老”是注册商标
庭上,贵州飞天不老酒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飞天不老”是2001年10月14日注册的第1651473号商标,期限至2021年10月13日。“飞天不老酒”使用“飞天不老”,是对473号商标与被告企业字号的正当合理使用,从时间上看,不老酒公司对于“飞天不老”商标的使用早于茅台公司主张保护的上述商标的核准时间,使用“飞天不老”的时间也在茅台的两个注册商标之前,并且不老酒公司使用473号注册商标经过合法许可手续。被诉侵权商品的标识与茅台商标本身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而且,飞天不老酒是低端酒,售价在二三十块钱之间,与茅台酒这种高端酒有明显的区分。相关公众对茅台这种知名度较高的白酒,在选择购买时会更加提高自己的关注,根本不会造成将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的注册商标造成混淆。
作为生产商,贵州仁怀市茅台镇全顺酒业有限公司同意飞天不老酒公司的答辩意见。网购平台则称,网购平台不是涉案商品的销售方,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现场勘验:飞天仙女图是否相似
庭上,茅台公司对飞天不老酒和飞天茅台酒进行现场勘验。“茅台酒和不老酒比对,不老酒装潢中左侧的图案是一个单手托酒杯的飞天仙女图案,头朝下,旁边印有是飞天不老酒的字样;与茅台酒相似的地方是左侧飞天仕女基本一致,包括裙摆朝向等。飞天不老酒汉字中,飞天是繁体的飞天,其读音与572号商标相同,只是把简体变为繁体。”
飞天不老酒公司则回应,“首先我们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的贵州茅台酒和飞天仕女图注册商标做一个比对,169号注册商标共分为三个部分,一个是贵州茅台酒五个字,加上飞天侍女图图案,再加上1704年的印章,左下角的1704的数字字体较小,基本上看不清楚,起不到商标的识别商品的作用,可以忽略。实际上169号商标重要的有两个部分,飞天仕女图背景颜色都是呈金黄色,基本上没有差异,在商标中起不到主要识别作用,起识别作用的就是贵州茅台酒五个字。被诉侵权产品侍女图和169号注册商标的侍女图两个图案是不一致的,侍女图是敦煌壁画图案,属于公共领域资源,原告没有独占的权利,不能排斥其他相关市场主体使用。被诉侵权商品使用飞天不老酒,其中飞天不老是我们的商标,并且这种使用也是对我们商标的合理性使用。”
全顺酒业同意飞天不老酒的意见,称商标显著特征有明显区别,一个是贵州茅台酒,一个是飞天不老酒,飞天是商标,但是“飞天不老”也是商标。两个图案也是不相同的,印章也是不相同的。
300万赔偿依据:销售总额的90%
庭上,作为证据,茅台公司出示茅台酒获得的各种荣誉。
对于诉请三百万赔偿的依据,茅台公司称,根据已经查到的三个网络销售平台的数据,总额得出3416531元,扣除飞天不老酒的成本,即售价的10%,故要求三百万的赔偿。
对此,被告飞天不老酒公司称,茅台公司诉称,“获利90%是茅台酒的利润,我方达不到这个利润。”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不再组织调解,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来源: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