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郭请来保姆耿某照顾自己的起居生活,两人并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每月支付报酬2000元,几年后,耿某却草拟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让老郭将价值200万余元的房产遗赠给她。老郭去世后,耿某将他的三个女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支持她继承老郭房子的诉讼请求。
为了找个人照顾自己的起居生活,独居的老郭请来保姆耿某。几年后,耿某草拟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让老郭将价值200万余元的房产遗赠给她。这之后,耿某对照顾老人便不是很尽心,哪怕老人昏迷了也没送去就医。老郭去世后,耿某将他的三个女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支持她继承老郭房子的诉讼请求。近日,南京秦淮法院公布了此案进展,法院驳回耿某的诉求。
老郭和妻子育有三个子女,妻子去世后他一个人生活。老郭患有帕金森病,2012年5月,他去劳务市场找到保姆耿某,来照顾自己的生活。两人并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只是口头约定老郭每月会支付报酬2000元。老郭每月收入为6000~7000元,自2012年7月起,耿某保管并支配他的收入。每个月扣除两人的日常生活支出,剩余全部归耿某所有,而老郭也不会再付报酬。
耿某刚来照顾老郭时,老郭的三个子女每月来探望父亲两三次。从2015年起,耿某用老郭的大部分收入来购买保健品供两人服用,三个子女为此事和父亲发生争执。后来三个子女减少探望父亲的次数,偶尔由配偶前来探望。而耿某找来冯某做兼职保姆,两人一起照顾老郭。
2016年1月15日,耿某找来律师草拟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并邀请两名保健品销售人员和兼职保姆冯某作为见证人。在保健品销售人员的协助下,老郭在协议尾部摁印,耿某也签了字。因耿某的委托,律师还将签订过程录制下来。
该遗赠扶养协议大致内容为:“老郭将名下的房产遗赠给耿某,由耿某来负责他的生养死葬。主要是指耿某在生活上照顾老郭,可以支配他的工资,但重大的医疗支出等费用,除报销外首先用老郭除房子外的财产支出。如果老郭单方处置遗赠财产导致这个协议解除,耿某有权要求老郭退还已支付的扶养费(按每个月6000元计算)。”
老人生病昏迷 保姆却不告知子女
协议签订后不久,老郭的病情加重,甚至卧床不起,耿某发现他的身上患有褥疮。2016年6月,老郭出现昏迷的状况,但耿某并没有把他送去就医,也没有通知他的子女前来送老人去医院。一个星期后,三个子女来探望父亲时,发现他病情加重,急忙将父亲送往医院,才发现父亲患有大面积褥疮。在老郭入院治疗后,耿某随院照料。
2016年7月,在耿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三个子女将父亲转至另外一家医院。一个半月后,耿某找到老郭,三个子女看到后立即报警,她只得离开。
2016年10月,老郭因病去世,三个子女办理了他的丧葬事宜。一个月后,老郭的儿子以继承的方式办理了原遗赠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并向耿某发送律师函,告知她房子已被继承要求耿某搬离房屋。而耿某拒不搬离,她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应该她来继承这套房子。双方争执不下,耿某将老郭的三个子女告上法庭。
疑点一 协议是否为老人的真实意愿从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过程来看,法院认为,这份协议是耿某委托律师草拟制作的,而见证人则是保健品销售员和兼职保姆冯某,这些人和耿某有着利害关系。而从录制的现场视频来看,耿某的律师向老郭宣读协议内容,老郭本人没有明确的自主意识表示只是简单附和,他也没有在协议上签字,所谓的手印还是因他人帮忙摁下的。因此,法院对该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是老郭真实意思表示无法确认,同时对协议和视频录像的合法性关联性不予采信。
疑点二 这样的协议是否成立法院认为,该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耿某的具体扶养义务只有生养死葬概述,并无具体约定,而对老郭的义务设定明显较多,且所有的扶养支出均是他的财产支付,同时排除了用遗赠房产支付扶养费用,限制了老郭的财产处分权。
值得一提的是,该协议于2016年1月签订,同年7月耿某即不再照顾老郭。耿某没有履行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在老郭出现褥疮和昏迷病情后未及时送医,也没有及时通知子女送医,存在重大过错。
最终,秦淮法院认定耿某和老郭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驳回耿某要求继承房产的诉求,并由她来承担案子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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