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车吸烟者将被罚禁乘180天,5月1日起开始执行,近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规定自5月1日起,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等行为将被限制乘坐火车。其中规定,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的,各铁路运输企业限制其购买车票,有效期为180天。
今年1月发生在安徽的乘客“扒阻高铁车门”事件,至今让人记忆犹新。事发当天,罗某只被相关部门批评教育,没有受到任何实质性追责。随后,由于在网络上引发巨大舆情,在事发5天后,公安机关才责令罗某认错改正,对罗某处以2000元罚款。当时就有不少人指出,铁路部门应该把当事人列入“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禁乘火车。
由于相关法规不够健全,取证处罚起来也比较繁琐,所以对于扒门、逃票、在禁烟区域吸烟等行为,相关的处罚一直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对于逃票者,一般只是责令其补票了事。对于扒门者、吸烟者,则多以批评教育为主。一些情节恶劣的行为被媒体曝光后,招来的也是舆论谴责和道德批评。这种缺乏实质性处罚手段的现状,既不利于形成威慑力,也不利于减少这类违规行为的发生。
“扒阻高铁车门”事件的当事人,面对安保人员、乘务员和乘警的规劝,面对其他乘客的指责,表现得理直气壮。哪怕是在视频上传网络,激起汹涌舆情后,也一直为自己辩护。对于这样的乘客,如果只有批评教育、道德谴责和舆论压力这些软约束,恐怕很难取得实际效果。扒门、逃票、在禁烟区域吸烟等行为,影响到铁路的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已超出道德的范畴。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在道德谴责之外,还应该有实质性的追责措施。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当事人购买火车票、禁止乘坐火车就是一条有力的措施。
精细化的社会治理必然要求更具操作性的法规和政策,既要对违法违规行为有更具体的界定,也要有更明确的处罚措施。执行部门只要对照相关的法规政策,就能适用于具体的社会生活,使违法违规者受到处罚,收到威慑和警戒效果,这就是法规政策的“牙齿”所在。相反,如果法规政策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只有一些大而化之的倡导,相关部门执行起来就会无所适从。对于一些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只能一次次诉诸媒体曝光、舆论谴责和道德批评,既浪费了社会公共资源,又难以收到有效的治理效果,还会损害法规政策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从这个意义上说,铁路系统的做法值得更多领域借鉴学习。那些对机场工作人员大打出手的飞机乘客,那些对红灯熟视无睹、乱闯马路的行人,那些随意抢占车道、变道超车的司机,都不应该仅仅给予舆论谴责和道德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