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未办信用卡却被诉欠款10万 经查系冒名办卡银行撤诉
支付刷卡、汽车代步,体现了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北京二中院和北京昌平法院分别发布相关消费领域纠纷案件的专题调研报告。
北京二中院民三庭法官孙兆晖对2017年一家银行总行营业部起诉洪先生信用卡欠费的案子记忆犹新。孙兆晖介绍:“截至到2010年6月28日,(持卡人)已拖欠信用卡欠款本金和利息一共10万7千多元,银行起诉请求判令洪先生偿还该信用卡欠款本息以及相应滞纳金。”
洪先生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孙兆晖表示,在一审时,法院经过合法的送达手续,没有能够通知到洪先生参加诉讼,一审法院缺席判决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
在看到一审判决之后,洪先生上诉到北京二中院。上诉的主要理由是洪先生自己并没有办理这张信用卡,也没有使用过这张卡,申请材料上签名不是本人所签,诉讼中还提交手机通话记录用于证明洪先生并未使用银行所称的手机号开卡。经二审审理,这家银行认可冒名办卡事实,撤回了对洪先生的起诉。
北京二中院发布该典型案例的目的是对银行作出提示,银行方在受理办卡申请时一定审查好办卡人的身份、资信等情况。
如何防止被他人冒名办理信用卡无辜背负欠债诉讼?孙兆晖建议,持卡人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信息、手机等。出示身份证复印件时要加上批注,仅限于某一用途,防止身份证信息被其他人冒用。
审判实践中,不管基于何种原因逾期未偿还信用卡欠款,持卡人对于发卡银行主张的信用卡欠款本金数额一般没有异议,通常是对利息基数、计息规则提出异议。对此,北京二中院民三庭副庭长陈红建提示消费者,要认真阅读开卡合同。
实际上,除了开卡时消费者不认真阅读条款,推销卡的工作人员没有履行提示义务,也为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虽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于“重要提示”的规定,但部分发卡银行提供的申请材料并未按要求进行提示,对于免息条件、计息基数、复利计算等未向持卡人作出充分说明。
诉讼案例中还发现,有的持卡人擅自将信用卡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认为他人用卡后所欠款项与自己无关。有的持卡人在预留的联系电话和邮件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银行。有的持卡人长期拖欠信用卡透支款和利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等。北京二中院民三庭副庭长葛红提示,持卡人要积极与银行沟通,避免被认定为恶意透支。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从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角度去认定,如果认定透支不还款的行为是以非法侵占财物为目的,且数额较大,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信用卡诈骗犯罪。
除了信用卡,还有车主买车后因遭遇“消费陷阱”而产生的纠纷。北京昌平法院通报,2013年1月至2018年3月,这家法院共受理涉车消费纠纷案件183起,近五年此类纠纷逐年上升,销售问题车侵权现象较多。
去年3月,周先生购买了一辆13万元车辆,一周后发现车内有碎玻璃,销售店表示应找4s店,随后周先生向4s店确认,生产商交付车辆时玻璃破碎,不过没有把维修情况告诉销售商。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销售商为周先生更换车辆并赔偿损失13万元。北京昌平法院民四庭法官尤文静指出,作为车辆的专业经营者,有能力也有义务全面掌握涉案车辆的情况,销售问题车或者瑕疵车过程中,应该向消费者释明。
从案件诉讼结果来看,因消费者起诉证据充足、事实清楚完全胜诉的占38%,北京昌平法院民四庭法官王筠韬提醒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车辆,购车时进行详细的检查,购车超过6个月,消费者需要对瑕疵车辆发现的时间承担举证责任,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相应机构求证,并留存相应证据。
来源:中国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