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使用纪念币付款遭拒,李先生在家乐福天通苑店购物,使用7枚建军90周年流通纪念币(10元一枚)支付,被收银员拒收。李先生认为超市侵犯了公民使用货币的权利,故将家乐福北京天通苑店诉至法院要求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作为被告的家乐福超市则称,原告的购物行为已经完成,超市不存在侵权行为,且超市不具有识别纪念币的能力,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未当庭宣判。
在家乐福购物 使用纪念币支付遭拒2月27日上午,北京昌平区法院东汹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2017年11月30日,李先生在家乐福天通苑店购物,共计花费62.8元,李先生称,当时他使用7枚建军90周年流通纪念币(10元一枚)支付,被收银员拒收。当晚,李先生在朋友圈讲述了自己在家乐福使用纪念币支付遭拒的事。
2017年12月14日,李先生再次来到家乐福超市购物,同样在使用纪念币支付时遭到拒绝。李先生拍下了当时遭拒的过程,并在今天的庭审中出示了当时的录像。
李先生称,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指出: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时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第十八条规定: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李先生认为,家乐福天通苑店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普通纪念币属于法定货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收,并且禁止妨碍人民币流通。家乐福天通苑店拒收纪念币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妨碍人民币流通,侵犯公民的货币使用权利,是违法违规的行为。要求家乐福天通苑店赔礼道歉。
庭审中,被告家乐福天通苑店的代理律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称,首先,家乐福天通苑店不是独立的法人,因此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其次原告提供的两张购物小票显示购物行为已经完成,第一张是以现金支付完毕,第二张是微信支付完毕,证据显示家乐福收取了人民币,并没有拒收人民币,没有对其造成任何妨碍和影响。关于原告陈述的其使用纪念币的行为,没有证据支持,被告方没有收到录像材料,这两张购物小票不能证明原告使用了纪念币作为支付的手段。
被告方称,原告是以侵权来起诉的,家乐福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也没有造成侵权后果,也不存在任何侵权故意,所以,侵权的案件无法成立。至于原告提出的公民货币使用权利,我们没有在法条中看到,原告的说法和理由不成立。
被告:超市无法识别哪些纪念币可以流通家乐福超市在答辩中称,关于原告提出的纪念币问题作出说明:第一,并非所有的人民币都能流通且可以支付,例如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残缺污损的人民币以及大部分纪念币,所以在人民币管理条例里面第三条规定并非是指不得拒收所有的人民币,至少上述提及的三种人民币是可以不收取的。
第二,在货币管理条例第18条里有对纪念币的定义,在发行的2000多枚中可流通的在100枚左右,无法识别哪些可以流通,因为种类和类别非常多。
第三,纪念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但是两者也是难以区分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哪些可以流通,是人民银行通过公告来确定的。例如2017年建军周年纪念币共发行了10枚,我们了解仅仅只有1枚可以流通,颜色是古铜色,其中得十分之一是可以流通,在超市或商店内,在顾客众多,工作人员无法在短时间内甄别一个顾客支付的纪念币是普通纪念币还是贵金属纪念币,是否可以流通。在一家超市或商店请顾客用普通人民币或微信支付没有过错,而不存在侵权的行为。
第四,作为超市商店等经营机构不应承担银行甄别货币能力以及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原告:纪念币都是可以流通的而原告李先生称,纪念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法定都可以流通,普通纪念币是等值流通,贵金属也可以流通。
李先生说,他在银行兑换的时候,银行明确表示纪念币可以流通。纪念币是具有流通属性和收藏属性,目前社会上对纪念币的流通属性不够重视,不收取纪念币具有普通遍,希望通过本案能引起超市等消费流通领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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