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单方废弃冷冻胚胎,法院审理判决了男方赔偿女方3万元抚慰金,法院审理认定,男方在未通知女方的情况下终止交费,等同于单方废弃胚胎,损害了女方的生育知情权,依法酌定张某赔偿王某抚慰金3万元。
据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合意在美国某州立医院做了辅助生殖手术,医院从王某身上提取了13个卵子,经人工受精存活6个胚胎,王某移植了一枚胚胎,后因体质等方面的原因流产。剩余5个胚胎,双方委托州立医院储存保管;2016年7月,张某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未准许双方离婚;2017年6月,张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王某意外得知张某一年前未经其同意废弃胚胎,为此王某要求张某支付抚慰金5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男方废弃胚胎,女方能否主张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认定,张某单方废弃胚胎,构成了对王某身体权、降权和生育知情权的侵害。且因胚胎为带有情感因素特殊的物,王某还存在精神上的损害。法院依法酌定张某赔偿王某抚慰金3万元。
该案的主审法官陈文军解释,生活中较多出现的是女方单方终止妊娠,像本案那样男方废弃胚胎的情况较为少见,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的法规范围内,女方中止妊娠之所以不构成侵权,是基于女性在身体和生理上的特殊性,但自此案起,男方不当处置胚胎则有可能构成侵权的。
“在本案中,张某应当知道做辅助生殖手术对王某身体有一定的伤害。依法理,妻子怀孕后,丈夫无权强迫妻子堕胎,否则,构成对妻子人身权的侵害。在人工受孕的案例中,移植胚胎前,男方如果单方废弃胚胎,是令女方在服药促排卵以及取卵过程中的痛苦和损害不能得到回报。对女方来说,只是损害产生的时间点不一样,同样都存在身体上损害:堕胎的损害产生于堕胎时,废弃胚胎的损害始于服药促排卵时。”陈文军表示。
此外,男方单方废弃胚胎,亦侵害了女方的生育知情权。在本案中,女方回国后,旅居国外的男方有便利的条件照管胚胎,加之此前的续费亦是男方交纳的,女方有理由相信男方会妥善处理胚胎储存问题。男方在未通知女方的情况下终止交费,等同于单方废弃胚胎,损害了女方的生育知情权。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庭认为应认定男方废弃胚胎构成侵权,因胚胎为带有情感因素特殊标的物,女方还存在精神上的损害。
据介绍,在赔偿数额上,合议庭还综合考虑了母体在取卵过程中承受的痛苦和伤害,以及女方的年龄因素、对婚姻的珍视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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