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北京市石景山的王大妈来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在某超市购物时顺手拿了几个草莓,却被超市工作人员周某罚款8000元,认为自己被敲诈了。经检察机关审查,周某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依法逮捕。(2月12日《北京日报》)
大妈一时贪图小便宜,把工作人员已经称重贴好价格标签的塑料袋口撕开,又装进去几颗草莓,这种私自非法侵占超市物品有违公共道德。盗窃行为固然可恨,但几颗草莓不足以用八千元罚款来抵消。
就算罚款,也要有章可循,而不是看人下菜。对于几粒草莓,可以作出退回去处置、或者重新称重标价,按照同行潜规则,至多是赔偿物品价格的10倍,并且需要通过收银台的“其它罚款”项目缴纳,而不是超市工作人员周某面对有错在先、妨碍面子、信息不对称、法律意识薄弱的王大妈狮子大开口随意处罚。因此,周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依法逮捕,纯属自作自受。
处置一个工作人员很容易,但要搞清楚超市止损人员胆敢这么做的原因,才能对问题起到解决作用。无独有偶,就在上月,在深圳打工的湖北人阿红,在超市偷了一包尿不湿,被超市保安抓到后,要求罚款3000元,因为他认为处罚太重,拒绝了保安的要求,于是遭受到两名保安长达十多分钟的殴打,阿红乘机逃跑报警。两例有着共同点,那就是,超市内部人员肆意对盗窃者处罚。
这绝对不是超市工作人员个人行为,这是不是超市同行针对小偷行为的潜规则?超市没有针对盗窃行为有明确的处罚标准,以及超市工作人员能从罚款中得利,促使了罚款成为他们敛财之道,才导致部分工作人员对偷盗行为罚款的随意性。按此逻辑推算,小偷盗窃了超市贵重物品,如果也以罚代法的话,不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岂不是变相放纵犯罪吗?
盗窃是一种违法行为,法治当下,也只有把“行规”建立在法规之上,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超市要有法制思维,依法办事,而不是“以暴制暴”,“以恶制恶”,对小偷不能起到教化作用,徒添社会戾气的同时,也有损于对超市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