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伪造千万借据不构罪?内蒙古准格尔旗此案难服众)
2017年年初,《法律与生活》接到内蒙古准格尔旗居民袁三、郝召元、刘美、丁占生、王占平、赵二小、贾永全等人联名投诉反映,称遭人伪造借据索讨高利贷。本社派记者进行了实地采访,走访了各方当事人和办案机关。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鄂尔多斯中院和内蒙古高院在审理案件时,已将涉案移交给准格尔旗公安侦办。近日,本社再次收到袁三等人投诉,称该案毫无进展,受害人义愤难平。为查明真相,本社特派记者再赴当地进行追踪调查。
“三年无结果,公安不作为”
“多年来,赵其在准格尔旗等地向难以计数的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数以千万计的高利贷。此外,他还以伪造借据向法院起诉、由当法官的儿子代理案件出庭追索等手段实施诈骗!其行为终被内蒙高院及鄂尔多斯中院的法官识破并将案件移送公安,但负责侦办此案的准格尔旗公安局办案人员却不作为。”2017年12月12日,实名投诉人之一袁三对再次赶到事发地进行采访和追踪报道的记者说。袁三表示,“据旗检察院的人说,旗公安局向旗检察院报批时,只报了白杰的材料,却没有我和鲁巨兵、李文兵等多人的《询问笔录》以及其他报案材料,结果检察院就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办案人员为什么不将大家的材料一并上交?为什么不并案侦查?”
袁三手持投诉材料向记者反映情况“办案人员只向检察院报我的材料,目的就是大事化小,包庇赵其!”白杰气愤地说:“赵其放高利贷多年,范围极广,数额巨大,难道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赵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利用法院实施诈骗,且在对李王换等的诈骗中已经得手并获取了29.8万元的利益,难道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3年来,我们几十名受害人不断到旗公安局追问办案情况,而他们总是百般推诿、扯皮,在查了3年依然还处于侦查阶段的案件背后,究竟隐藏了什么?如此办案有失公正,这真的让我们不能接受!”
内蒙古高院:赵其认可借条复印件由其复印
“赵其父子的骗局,终于在内蒙高级法院被康晓曼、陈玉霞、宝音图3位法官戳穿了!”袁三手指由白杰、赵二小、鲁巨兵、李文兵、刘美等十几人联名的投诉材料告诉记者:“赵其手持白杰、李秀英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他俩偿还借款822余万元及利息300余万元。”
“在鄂尔多斯中院开庭时,我和妻子看见赵其手里有我们的借条,当时就懵了:在2011年1月25日晚,我们与赵其把双方借款结算后,他就已经将所有借条归还给我们了!”白杰称,“但我没有像别人那样把他还给我们的借条毁掉,于是,我们就向法官出示了我们手中的借条,但法官没有让我们详细说明情况,更没有彻查双方借据哪方是真,哪方是假,就判我们付赵某235.2万元。很显然,这与赵其的诉求有极大的差距,但他没有上诉,反而是我们上诉到了自治区高院。”
“我们当庭拿出了与赵其出示的13张借条外观几乎完全一致的借条。康晓曼、陈玉霞、宝音图3位法官一时愣住了:这怎么可能?!在法官的追问下,赵其不得不承认是他复印了原件并将复印件交给了我们。”白杰手指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在2012年7月13日做出的(2012)内民一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对记者说。
(李王换向记者展示“真假”借条)顺着白杰手指的方向,记者看到该“判决书”有这样的表述:经当庭核实,赵其认可以上借条复印件是由其复印并交给白杰、李秀英的,但辩称是白杰以开公司记账需要的理由要求其复印的,仅从复印件的外观看,正反面均精心印制,且呈现格痕与字迹颜色不同的效果,并剪裁成与原件大小完全一致。如仅做记账使用绝无理由需形式外观达到如此之一致。
该“判决书”显示:本案的审判长是康晓曼、代理审判员是陈玉霞、宝音图;赵其一方的委托代理人为赵某峰。
内蒙古高院: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赵某峰就是赵其儿子,在市东胜区法院当法官”。袁三告诉记者:“此前,赵其通过用高仿复印机伪造借据诉李文兵等人。这一次,又是赵其和他的儿子共同上阵。”
“我陆续还了向赵其借的高利贷,他把借据还给了我,我随手就撕了,但在2012年,他拿我的借据原件到鄂尔多斯中院起诉了我。”李文兵说:“我上诉到了内蒙高院,康晓曼、陈玉霞、王喜荣等法官查清了事实,驳回了他的诉请,并把案子移交给了公安机关。”
说罢,李文兵将2014年4月14日内蒙古高级法院做出的(2013)内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递给了记者。
记者看到该“判决书”载明:在审理过程中,李文兵、刘美容、白杰、李秀英主张借款已经偿还,赵其退还的借条已经被撕毁,现赵其又拿出借条原件起诉,涉嫌诈骗……本院认为,赵其起诉所持借款凭条载明的借款是本金还是利息,李文兵是否已经偿还,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借款金额均无法查清,且案件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1款(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该“判决书”显示:本案的审判长是康晓曼,代理审判员是陈玉霞、王喜荣;赵其一方的委托代理人为赵某峰。
鄂尔多斯中院:赵其涉嫌经济犯罪,本案移送司法机关
“通过高仿复印机伪造借据,只是赵其诈骗的手段之一,而他对我的诈骗则更加直截了当!”鲁巨兵对记者说:“2013年我向赵其借款,赵其承诺一星期内将借款转入我的账户,因为着急去秦皇岛办理业务,当时我打下了120万元的借条就离开了,可直到两个月后我也没收到一分钱,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赵其到鄂尔多斯中级法院把我起诉了。他的儿子赵某峰代理案件出庭追‘债’。”
鄂尔多斯中级法院在2014年3月6日做出的(2013)鄂商终字第146号《民事裁定书》载明:“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赵其起诉的借款凭条载明的是本金还是利息?是否履行出借义务?无法查清,且有涉嫌经济犯罪的嫌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1款(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3)准商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赵其的起诉;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鲁巨兵向记者展示鄂尔多斯中级法院在2014年3月6日做出的(2013)鄂商终字第14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显示:本案的审判长为张越锋,代理审判员为魏敬乾、郝荣 。赵其一方的委托代理人为赵某峰。
“卷宗里只有一人材料,为何不并案侦查”
“内蒙高院和鄂尔多斯中院识破赵其骗局后,案件被移交给了公安,后来交给了准格尔旗公安局侦办。立案后,他们将赵其刑事拘留。我和袁三、鲁巨兵、李文兵、赵二小、李王换等人被叫到公安局做笔录,大家也以赵其涉嫌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向旗公安局报案。”白杰手指准格尔旗公安局致鄂尔多斯中院的《关于赵其涉嫌非法经营、诈骗一案的调查答复》激动地对记者说:“但检察院却认为赵其不构成犯罪,没有批捕。”
准格尔旗公安局致鄂尔多斯中院的《关于赵其涉嫌非法经营、诈骗一案的调查答复》记者看到该“答复”有这样的表述:赵其涉嫌诈骗一案我局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我局将赵其以涉嫌诈骗罪提请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7月23日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赵其有诈骗行为”的犯罪事实,不予批准逮捕。同日准格尔旗公安局对赵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赵其涉嫌非法经营一案,经我局初查,赵其的行为不足以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的事实。
“赵其伪造借据,通过到法院起诉实施诈骗的行为,已经被自治区高院和鄂尔多斯中院识破,他对李王换的诈骗已经得手,而且,李王换已经到公安局做了《询问笔录》,我和袁三、鲁巨兵、李文兵等十几人都到公安局做了《询问笔录》,我们都以赵其涉嫌诈骗和非法经营等罪名向旗公安局报的案,你旗检察院居然还说证据不足而不予批捕!那么,你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我和袁三、鲁巨兵、李文兵、贾永权等五六个人就找到了旗检察院。控申科科长贺全喜接待了我们。”白杰激动地说:“贺全喜说公安局报批的卷宗里只有我一个人的材料!”
“当时,我在白杰的身边。贺全喜说了这话!”袁三对记者说:“白杰问他为什么不批捕,他说,‘就你一个人的事情,没法批捕。’白杰说,‘还有好多人的事儿呢?’他说,‘公安局的材料里,只有你一个人的事儿!’”
“我在现场,贺全喜说了这样的话!”鲁巨兵向记者证实道。
“你公安局办案人员对我和鲁巨兵、李文兵等人都做了《询问笔录》,为什么报批的时候,只报白杰一个人的材料而不一起报批?”袁三说:“为什么不并案侦查?”
“显然这就是为了大事化小,包庇、袒护赵其!”白杰说:“而且,赵其在准格尔旗等地放高利贷多年,放贷范围广,数额和危害都极其巨大,难道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旗公安局报批的白杰案件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已经3年多了,而且又有多人向公安局提供了足以证明赵其构成犯罪的新证据,但据我们了解,旗公安局没有再向检察院移送卷宗申请批捕。这是为什么?准格尔旗检察院对旗公安局的办案负有监督的职责,但据我们了解,检察院却对此不闻不问,这是为什么?这是严重失职,甚至渎职啊!”鲁巨兵激动地说:“在我和其他众多受害人向旗公安局报案后,公安局未按照法律规定给我们《接报案登记表》,也未在规定时间给我们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书。这是为什么?”
“为什么3年过去了本案依然处于侦查阶段?!为什么我和白杰、鲁巨兵、贾永权、赵二小、李王换、丁占生等几十名受害人连续找准格尔旗公安局他们总是百般推诿?!旗公安局在放任赵其!”袁三气愤地说:“几年来,赵其坑害借款人的诉讼案件数以百计,且绝大多数得手了。你公安局的办案人员敢去看看已经妻离子散的赵二小、白玲、贾永权、郝召元、贾明清人这些人现在过的是什么日子吗?”
“我的29.8万元已经被执行了!”李王换手指准格尔旗法院的《执行财物交接清单》对记者说:“我现在真的是走投无路啊!”
“我和赵二小、白杰等人,曾书面向准格尔旗公安局刘局长、旗政法委王书记反映办案人员不作为等问题,但都没有任何结果!”鲁巨兵沮丧地说:“我们这些受害人,真的是绝望啊!”
采访准格尔旗公安局,记者被踢皮球
带着袁三、白杰、鲁巨兵等10多人联名的投诉材料,记者于2017年12月13日,来到了准格尔旗公安局,以期找到相关人员进行核实。?
经门卫联系,记者来到了该局的办公室。
就在记者向办公室姚主任出示记者证、单位介绍信之时,政工监督室的郭建军主任找上门来,说自己负责接待记者。
他把记者领到了309房间。记者向他说明了来意。
很显然,郭建军对记者的到来有些想法。“你们已经把我们都发(报道)出去了呀,还来核实啥呀?!”郭建军问。
“他们(投诉人)反映,公安不作为,包庇、袒护犯罪嫌疑人。请就他们的投诉,看这边有啥说法!”记者答。
“一会儿你去信访接待室。”郭建军说。
“你这儿不是政工监督室负责媒体接待吗?!我们媒体还要对你信访吗?!”记者问。
在郭建军的坚持下,记者只好跟随他来到了信访办。
对于记者的到来,信访办的敖主任颇为疑惑,他看过投诉材料后说:这个事情跟信访没关系。
记者告诉敖主任,是被郭建军领过来的,自己也认为不该找信访。
敖主任让记者找郭建军。
记者感受到被踢皮球,于是告诉敖主任,是郭建军让找他的。记者请他与郭建军沟通看究竟该哪个部门接待。
敖主任一听就笑了,他说:“正侦查着呢,哪有信访一说,又没出不予立案决定,找我们干啥?!”
在记者的坚持下,敖主任拨打了郭建军的电话。
敖主任对郭建军说:记者同志和我这儿没什么关系,案子正在侦查着呢,找刑警队就行了。督促他们,抓紧时间弄!构成犯罪,就要侦办,移送起诉;不构成就要给《不予立案通知书》。不能拖,拖不是办法!
随后敖主任把电话递给了记者。郭建军在电话里与记者进行了沟通。最后他以接受采访须经旗委宣传部批准为由婉拒采访。
被推来推去的记者,只好疲惫地离开准格尔旗公安局。
为了听到准格尔旗公安局的声音,2017年12月13日下午,记者赶到了其上级单位——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宣传处的高姓工作人员接待记者。记者留下联系方式,请他联系相关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就投诉材料作出答复。
直至22日仍无回应,记者拨打了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宣传处电话。苗姓工作人员接了电话。他告诉记者高同志休假了。
记者请他联系相关领导,敦促准格尔旗公安局做出回应。记者告诉苗同志,无论结果怎样,请在当天下午下班前,给记者回个电话。
直至2017年12月27日,记者仍未接到任何回复。28日上午11点零9分,记者拨通了准格尔旗公安局刘局长的办公室电话,但无人接听。
记者按投诉人所给的电话号码,又拨通了刘局长的手机,但仍无人接听。该手机短信提示,让给其发短信,于是记者发了短信,请他对投诉予以关注,作出回应。该手机迅速回了信息:收到。
但直至发稿,记者未收到来自准格尔旗和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的任何讯息。
准格尔旗检察院:未予回应
从准格尔旗公安局大门出来后,记者带着投诉材料,即赶奔旗检察院。
该院政治处的徐姓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记者留下联系方式,请她联系相关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就投诉作出答复。
直至2017年12月21日,记者仍未接到来自准格尔旗检察院的任何回应。22日上午,记者拨通了徐同志的电话。记者告诉她,当事人投诉检察院失职。记者请其联系相关领导,如果想就投诉做出回应,请在当天下班前联系记者。
直至发稿,记者也未得到来自准格尔旗检察院的任何回应。
2017年3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冯军等专家学者,就赵其是否涉嫌高利贷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破坏金融秩序罪及恶意诉讼进行了充分讨论和严谨论证,并最终形成了一致结论:赵其涉嫌合同诈骗罪、高利贷非法经营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涉嫌恶意诉讼。
恶意诉讼是指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在明知没有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故意提起诉讼或者滥用其他诉讼权利,致使相对人遭受损害的行为。赵其利用已经履行完毕还款义务的借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律手段侵害当事人的权益,证据确凿,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上和当事人手中留存的借据复印,可以佐证赵其涉嫌恶意诉讼。
一宗反响强烈的系列案,为什么侦查了3年多至今还在侦查中?是本案的事实证据不够清晰,还是另有缘故?公众需要令人信服的说法,期待一个公正结果。
本社将对此案进展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