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审结了一起盗窃上诉案件。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元。被告人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撤回上诉,服从原判。自2009年来,盗窃几乎成为被告人刘某每年必犯之事,六年被抓了八次。
男子盗窃钱财
刘某曾因盗窃于2009年7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10年1月25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1年8月10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盗窃于2013年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男子犯盗窃罪
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3年1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4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刘某又干起了“老本行”
出狱没多久,刘某又干起了“老本行”。2017年1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市朝阳区十里堡附近发小广告,在一栋单元楼内,刘某发现被害人于某停放在17层楼道处的富士达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50元),便将车推进电梯,抵达楼门口处时,正碰上车主于某,于某发现自己的车被陌生人推着,便上前质问刘某车主是谁,刘某无法回答,于某便报警。民警赶到后,将刘某带回派出所,并发现刘某随身携带有压力钳一把。因刘某患有糖尿病,次日被取保候审。
2017年2月13日12时许,处于取保候审期间的刘某再次犯案,在本市朝阳区十里堡某物流门市前,将被害人孙某停放在此处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开走。被害人孙某观察监控后记下了刘某的样貌特征。2017年2月16日11时许,刘某再次路过此地,孙某将其认出,质问其是否是偷电动车的小偷,刘某矢口否认,后孙某报警。民警赶到后将刘某抓获,再次起获压力钳一把。涉案赃物已损失。
指控罪名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法制观念淡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此次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刘某此次盗窃归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责令退赔。在案之压力钳系犯罪工具,依法应予没收。故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量刑过重。
在二审提讯过程中,刘某表示服从一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某表示服从原判,其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裁定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