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4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女子被强奸
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抢劫罪被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他不但没有从此走上正道,反而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强奸了一名女子,只是由于听到了有人要来,才没有实施完成自己的犯罪行为,仓皇逃离。王某某离开现场后,这名女子迅速报警。
电梯口被强奸
就在这起案件侦查的过程中,2016年冬天的一个夜晚,王某某在新城区某一栋写字楼内又实施了一次强奸。王某某深夜埋伏在少有人经过的某层楼电梯口观察电梯,当他发现电梯内有人时,便将电梯按开,如果里面有多人,就假装乘坐电梯随便按一个楼层;
一旦碰到有女子独自乘坐电梯,就用刀将对方胁迫到更加偏僻的楼梯口处实施犯罪。在这个冬天,王某某用同样的方式,在不同的写字楼内连续实施了三次强奸行为。
三名女子受到侵害后,立刻报警。通过多方侦查,公安机关在王某某最后一次作案的第二天将其抓获归案。
2017年8月18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检察院以强奸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由于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检察机关同时建议法院撤销抢劫罪判决,与强奸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