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咬伤后找“狗主人”讨说法,没想到得到的回答是“不管”、“不是我家的狗”。无奈,原告孙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日前,博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对赔偿主体进行了认定。
被狗咬伤后索赔遭拒
2016年11月的一天,原告孙某被狗咬伤并报警。原告主张致其受伤的狗系被告王某所有,应当由被告王某对其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王某抗辩,致原告受伤的狗并非被告所有,亦不是被告管理和饲养,不应当由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狗咬伤后索赔遭拒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视频确定,被告邻居称该狗系被告所有,且平时被告对该狗进行喂养;与被告同住的成年家属亦指明了咬伤原告的狗的来源及被告系该狗的饲养人。综合以上证据能够认定,被告虽然不承认其系咬伤原告的狗的所有权人,但其接受了朋友的委托负责收容该狗,并在过去的生活中持续饲养于它,已经构成法律上占有动物的人,故其属于咬伤原告的狗的饲养人。
最终,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虽然辩称其不是狗的所有权人,原告也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狗的所属情况,但通过相关证据链条的相互佐证,能够证明狗的所有权人已经将狗委托给被告饲养和管理,且持续时间已经较长,故被告有法定义务控制狗的风险,避免造成第三人受到伤害,而其恰恰放任了这种风险的存在,最终导致了原告伤害事故的发生,故被告应当成为原告所受损失的赔偿义务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