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小车司机,先把一辆日产小车8000元卖到陕西,一个月后,他竟花16万也就是20倍的价钱,又把车赎了回来。到底怎么回事?2017年6月17日凌晨2点30分许,赵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载着刘女士,准备送刘女士回家。
事故现场
当赵某风驰电掣般转弯驶进港昌路后,突然一股莫名重击如七伤拳般从身后袭来。两人当时就从车上摔下,不省人事。拱北交警大队白警官接报警后,迅速赶到案发现场,120及时将两位伤者送往拱北医院。现场除了摩托车的散落零件和一个东风日产车标外,白警官没有发现肇事车辆和其他线索。
小车撞倒摩托车
路人甲说,肇事车辆是一辆黑色小轿车,但在昏暗的灯光下,没有看清车牌。于是白警官立即沿路搜寻。
当白警官来到夏湾路夏湾公交总站路段时,在车灯的照射下,远远看见一辆摩托车打横倒在地上。经比对,就是赵某和刘女士乘坐的摩托车。原来,肇事车辆将摩托车撞倒后,不顾伤者安危,还将摩托车拖行了数百米后,才从车底拿出,然后逃之夭夭,消失在夜色中......
白警官对现场遗留下的证物逐一收集后,连忙赶回大队查看监控视频。对于这样一起案件,白警官心中并未太多注意。在他看来,这只是自己办过无数普通案件中的一宗而已。
交警掌握了案件基本情况,现场捡到了东风日产车标,还知道是一辆黑色小车肇事。够了,有这些东西,遍布珠海的电子监控就足以找到目标。自从高清“电子警察”系统建成以来,还没有肇事车辆能躲过天眼的搜捕。不过,这一次,白警官似乎失算了。
他查遍了所有监控系统,目标车辆却一直没有出现。他一度怀疑,是不是监控坏了?他调取了搜索能力更强、覆盖面更广的监控系统,没有,还是没有。肇事车辆发生事故后,竟在珠海监控系统下消失了。
白警官重新调取案发前视频监控排查,很快有了收获,最终锁定了粤S57×D9号黑色日产天籁小轿车有重大嫌疑。多张监控照片显示,开车的是一名男子。这名男子的头像与交警在现场捡到的一张港澳通行证的照片一模一样。港澳通行证上姓名为王某,很有可能就是肇事司机。
但白警官通过系统查询,发现日产天籁车主并不姓王,而是吴某。打通电话,吴某却告诉白警官,自己名下这辆日产是一辆抵押车,经过抵押车行多次转手,虽没过户,但目前的使用人已经不是他了。经过多方调查,目前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系王某。
于是白警官通过查询港澳通行证的信息,联系上了王某。当白警官拨通王某的号码时,王某却振振有词说他在河南老家,开车的人不是他,他什么都不知道。
随后,交警就再也没法联系上王某。办案民警通过调查,辗转联系上王某父亲。在老父亲的苦苦劝说下,王某内心挣扎了23天后,终于在7月11日向民警吐露真相:6月17日凌晨,港昌路上一辆黑色日产小车撞飞一辆摩托车,但是司机不是他,而是他的朋友杨某!
王某说,平常这辆日产小车一直是他使用。6月16日晚7点,他和杨某等一群朋友在柠溪吃完饭后,到银都酒店附近KTV唱歌。唱完歌已是凌晨,杨某驾驶黑色日产小车送他和两位朋友回家。两位朋友下车后,他坐在车辆后排睡着了,直到杨某将他叫醒,让他帮忙把摩托车从车底拖出来时,他才知道出事了。
杨某向他保证会处理好此事,但由于害怕,王某在前河路下车后,第二天就回了河南老家。其后,民警通过调查取证,最终确认当晚驾驶黑色天籁肇事的司机就是杨某。7月11日晚上,杨某来到拱北交警大队自首,并向交警承认了肇事逃逸的事实经过。
杨某称案发当晚他比较累,行驶到港昌路时车头与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直接逃离了现场,到夏湾路公交总站才把摩托车从车头拖出来。王某在前河路下车后,选择了一条可以避开珠海所有监控的路线。然后将车开到了中山神湾镇附近的树林里,将车藏了起来。
6月25日,杨某因害怕,通过网上找到一位陕西的买家,8000元将车卖了出去。杨某为了减轻法律的惩罚,希望将涉案车辆拿回。可是那位买车人却不干了,凭什么你卖的车又要买回去?
但杨某坚持买回了,于是对方一直抬价,从8000块一直抬到16万,比拍卖行叫价还离谱。8月8日下午,杨某忍痛买回了小车。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杨某用16万元将车辆从陕西买回后,自行交到拱北交警大队,将车辆移交法院进行查封。
据调查,杨某是黑龙江人,今年25岁,从小在黑龙江长大,2013年到珠海打工。由于杨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已被拘留15天、罚款2000元。目前,该事故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等待杨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而事故中两名伤者幸亏只是骨折,情况稳定,目前正在接受治疗。
案发后,交警专门让杨某重新开车走逃跑路线,发现杨某不愧是珠海路路通,反侦查能力很强,专挑监控覆盖不到的城郊小路走。当然,在警方今后的监控升级中,这个死角也会成为重点。
有人可能会问:这辆车经抵押车行多次转手,还没办理过户,行驶证还是原车主吴某的名字,如今这辆抵押车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要负一定责任呢?
蜀黍解释,原车主是否需要对事故负责,最主要的是看原车主对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没有产生过错。原则上说,如果原车主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将车辆作了抵押,对该车产生的转手情况并不知情,对于该车辆后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该不需要负责任。
同理,对于该车后来实际所有人王某来说,如果王某在这起事故中有过错,如明知杨某有喝酒、无证、被吊销驾照等情况下,仍然将车交由对方使用,则需要和驾驶人共同担责,还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