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召开的枣庄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新闻通报会上通报了两起终生禁驾典型案例。两起案件分别因醉驾致人死亡和肇事逃逸被通报。
枣庄2人被终生禁驾
其中一起为,滕州一男子酒后驾驶客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0人受伤,被终生禁驾。据了解,2016年11月16日23时,马某饮酒后驾驶,鲁D288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滕州市永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文昌路路口时,与由北向南王某某驾驶的鲁D725XX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导致马某受伤,鲁D288XX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王某英死亡,孙某、王某洋、鲍某鑫等10人受伤,车辆损坏。
经调查,马某存在醉酒(血液酒精含量为:166.99%)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并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被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终生禁驾通报
当日,被通报的另一起案例为,薛城区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终生禁驾。
据了解,2017年2月22日21时,枣庄市薛城区于某某驾驶鲁D363XX轿车沿宋庄村中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34840公里常庄镇宋庄村南北路上时,碰撞到路东侧跨坐在电动自行车上的李某某和站立的于某后,驾车拖行李某某及电动自行车向南行驶,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于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于某某弃车逃逸。事故导致李某某被拖行死亡、于某受伤,两车损坏。
经调查,于某某存在驾驶轿车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违法行为,经薛城交警大队依法认定,于某某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7年7月10日,于某某被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处罚。被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