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此前是一家公司的副总经理,工作几个月后离开。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近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对一起劳动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支付杨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139元。
高管没签劳动合同引纠纷
劳动合同
2015年10月,杨某进入这家公司工作,担任副总经理一职。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从2016年3月起陆续为杨某购买社会保险。2016年6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2016年10月,杨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机构支持了杨某的请求,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公司诉称,杨某入职时签订的入职登记表应视为劳动合同,入职表中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而被告是公司高管,也担任其他公司法人代表,从业经验丰富、法律意识较强,即使用人单位未主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本人也应当提请与用人单位签订。
此外,该公司称曾多次通知被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被告拒绝订立而未订立,被告主观上存在较大过错,故不应归责于用人单位。
渝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员工入职登记表不应视为劳动合同,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具备条款的要求,故不予采纳。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虽为公司高管,但人事管理并不属其职责范围,且公司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疏忽或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故不能将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待遇。因事实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驳回公司不予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法官说法:类似情况应综合考量
法官表示,判定公司高管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适用“二倍工资罚则”,应综合考量。
首先,看公司高管的职权范围。若公司高管是人事方面的主管或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其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远高于普通劳动者,若其明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督促用人单位与自身签订劳动合同,显然存在失职,应当承担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若高管不属上述情形,而是技术、财务等领域主管,就不能主观推知其具备比一般劳动者更强的法律意识。
劳动合同
其次,高管的主观过错。部分高管故意隐匿合同,或故意让别人代签而后否认签订,蓄谋以期日后获得二倍工资,这种情况下有违诚实信用、公平等原则。但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不能对高管实行“过错推定”,对于高管存在恶意的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若单位无法举证其存在故意拖延签订的情形,也无法证明自己为签订书面合同创造了足够条件,则应当适用罚则。
此外,劳动合同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单位提供聘用协议、聘任书等,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向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部分地方不予支持。随着时代发展,劳动合同形式日趋多样,不能仅从形式上要求书面劳动合同书,应从实质上进行判断,即是否能确认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高管人员的岗位和相关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