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的父亲因患多种疾病入住北京怀柔医院治疗,不料几天后患者却擅自离开病房,从一处住宅楼上跳楼自杀。因认为医院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彭某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21万余元。近日怀柔法院对本案一审宣判,驳回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院方称无义务保障安全
患者医院里自杀
原告彭某诉称,今年4月27日其父住进北京怀柔医院治疗,5月8日却在怀柔北房镇附近一小区楼房坠亡,后经公安局认定为非正常死亡。他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医院应按护理指导原则,每2小时巡查并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然而从患者离院到他接到医院工作人员电话询问患者行踪,中间间隔长达3个多小时,表明在此期间医院未发现患者不在病房,也就是说明医院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明显存在违约行为。
此外,彭某认为正是由于医院过错,导致其不能第一时间知道患者离开医院,错过及时联系患者的时机,且因医院的过错,很大程度上耽误了最佳的救援时机。医院的违约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对患者自杀行为承担责任,故彭某要求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1万余元。
患者医院里自杀
近日,本案在怀柔法院开庭审理,医院代理人在庭上辩称:“当时患者诊断为脑梗死、肾功能衰竭等疾病。在入院病人的告知书里,就已告知患者要遵守医院所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如不得私自离开住院病房,以及需要留陪一人等。”代理人称,住院期间医院也没有发现患者有心理疾病。“患者住的是开放式病房,可以自由走动,况且发生事故的地点也不在医院,我们没有义务保障患者的人身安全,因此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患者违反规定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医院提交的《护理记录单》及监控资料显示,院方于事发当日11时40分左右巡视病房,发现患者不在病房内,下午2时再次巡视,患者仍不在病房内,半小时后医院联系原告询问患者的去向,医院的上述行为未有不妥。同时,患者应负有遵守住院的相关制度,未经医生书面同意,不得私自离开住院病房的义务,其在未经医生书面同意的前提下,私自离开医院,患者明显违反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本案中,患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入院时神志清楚。在患者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状态下,其私自离院,高坠死亡,其本人应当对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与医院巡视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但医院将患者生前所用衣物等生活用品自行处置,原告对此提出异议,法院同样认为存在不妥。综合全案,怀柔法院一审驳回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彭某负担300元,由北京怀柔医院负担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