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在郑州的一家公司中,公司注册美女商标的消息引起了社会网友的关注,随后,多家公众号跟随着遭殃了,对于这则消息,小编整理了相关文章报道,网友们一起看看。
昨天上午,不少网友注意到,自己关注的多个美妆类微信公众号突然显示“名称已被违规清除”。其中一家被“清除”公众号发布声明称,名称之所以被算作违规,是因为原名称中的“美妆”二字被人注册成了商标,所以无法使用。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该商标由郑州一家公司于2007年注册成功。该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说,此前公司业务并不涉及微信公众号,因此没有维权,最近业务扩展,所以投诉了排名靠前的几十家名称中带有“美妆”的公众号。
事件 “美妆”成商标 众多知名公众号受影响11日上午,有网友发帖称,大批公众号突然显示“名称已被违规清除”。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涉嫌违规的公众号大多涉及美容化妆领域,名称多为“某某美妆”或美妆日记、大赏等。据其中一家公众号认证详情中的名称记录部分显示,2017年9月11日该名称因侵权被清除。
不久,受到影响的一家知名微信公众号就此事发布说明,说明称,运营方已在第一时间收到相关消息,账号不存在任何问题,此次违规被清除也并不是被封号,依然可以进行每天的内容推送。说明中提到,名称被算违规处理,是因为该公众号原名“lisa的美妆日记”中“美妆”二字已经被人注册为商标,已经无法使用,“大家可以看到关注的大多数的公众号只要带‘美妆’二字,今天都被算违规清除了。”
运营方表示,对 “美妆”二字能够成功注册成商标很不理解,“但是这些已经不重要了,既然已经被处理了,我会眷想办法申诉,如果不成功,会眷改名字。”
注册公司 十年前已注册商标 因业务扩展而维权很快,有网友爆料,投诉上述公众号的是郑州一家经营化妆品零售的公司。据网友爆料的一份微信投诉界面显示,此次投诉所属类型为“昵称侵权”,该公司在投诉描述中表示:“‘美妆’商标为我司注册,商标号4168468,2007年我司已经注册此商标,并于2017年再次申请延续,并且我司微信号已申请美妆商标保护,以上微信号都涉及商标侵权,请认真核查处理,立即撤销其他‘美妆’微信公众号者使用,否则我司将采取法律途径起诉解决。”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4168468号商标由郑州新颜美妆有限公司在2004年7月申请,商标类别属于第35类,将于2027年10月到期。
北青报记者随后联系了郑州新颜美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证实网曝消息属实。他介绍说,2002年该公司第一次申请“美妆”商标,并最终于2007年获得通过,但因为当时公司业务并不涉及微信公众号,所以并没有关注这一领域。最近公司上线了一个以“美妆”为名的微信公众平台,发现有许多公众号都使用了这一名称,因此才进行投诉,“投诉了排名比较靠前的几十家公众号。”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腾讯微信平台已经清除了多家微信公众号的名称,“主要是现在用得比较泛滥,导致我们的权益都没有办法行使。”
平台 开放申诉通道 恢复相关账号名称据郑州新颜美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介绍,11日下午已有部分公众号通过申诉拿回了原名称,“这次投诉首先是为了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但并不是为了损害他人利益,我们目前的想法是对方谨慎运用就好,不要侵害我们的利益,如果使用过程中侵犯我们的利益,我们肯定会进一步追究。”
北青报记者从腾讯公司了解到,由于有用户投诉,名称中含有“美妆”二字的公众号侵害了他人商标权,平台在查看了投诉主体资料、商标注册证等证据材料后,删除了相关账号的名称。
随后相关账号进行了申诉,平台逐一核实,发现确实未充分考虑“美妆”一词的通用性质,使用一般标准一刀切并不完全适用,因此恢复了相关账号名称。平台也将与有关部门、企业保持沟通,梳理和规范此类名称的使用。
腾讯回应称,平台将继续开放申诉通道。公众号被投诉处理后,可在7天内申诉,平台将根据法律法规、平台规则再次确认处理结果。
律师 商标显著性成立 是否侵权视情况而定多家“美妆”公众号被清除一事一经爆料,很快在网上引起热议。不少网友质疑,“美妆”作为一种内容类别,被注册成商标是否合理。
对此,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介绍说,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就“美妆”二字而言,在化妆品领域显然不具备显著性。但由于郑州新颜美妆有限公司的这个商标并不是注册在化妆品类别下,而是第35类: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之下,因此显著性是成立的。“就像‘苹果’两个字,如果是注册成水果的商标,显然是没有显著性的,但如果是作为手机品牌,那它就是显著的。”
尽管认可了该商标注册的合理性,但赵律师表示,被暂封的公众号是否构成侵犯“美妆”商标的商标权却很难说。赵律师告诉北青报记者,这是因为第35类的认定目前仍较为模糊。“该商标具体注册的服务内容是3503,主要包括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内容,因此只有当这些公众号也涉及这一服务内容时,才会造成侵权。”赵律师表示,就具体情况而言,如果涉事公众号只是自己卖美妆产品,那么就属于替自己推销,并不涉及“替他人推销”的业务范围。此外,赵律师还提到,“美妆”两个字不作为商标使用,仅用于陈述事物时,“譬如说‘这些都是美妆’、或者‘我是做美妆生意的’,也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