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二,九寨沟突发大地震,牵动着千千万万国人的心。不仅仅是年久失修的房屋倒塌了,就连一部分尚在破土动工的在建房屋,都不同程度受损。对此,有网友提出了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花了十年积蓄,辛辛苦苦才交上首付,对于还需要三十年才能还清放贷的房子,在地震中倒塌了,究竟还要不要继续还房贷?为了一堆废墟还钱,似乎一点都不合理啊!要不,让银行把这堆废石土渣收走?!
首先,从逻辑上来看,只要人没有事,钱就逃不了。因为房子作为抵押物,实际上与你要还的房贷没有直接关系。就好比说,你当初想付全款,没有将房子抵押给银行,而是找了朋友借钱。此时房子在自然灾害下被毁,总不能说不还给朋友钱吧!反过来说,你如果将钱存入银行,然而你存的银行也在地震中倒了,银行总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你去别的银行取款吧。
再者,我们也可以从合同的角度来看。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协议中,房屋作为中介的抵押物,若是因为房价跌落或直接消失,自然也无法解除合同。除非,购房者与银行方面,事先有这方面的约定,若是房屋因不可抗力因素倒塌,购房者可以自动解除合同效力。《物权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担保的期间,如果担保财产遭受损毁的,抵押权人可以就保险金、赔偿金等获得有限赔付。房屋在地震中不幸倒塌,并非银行造成的,自然银行也没有理由为此负责。
有人觉得,可以事先给房屋上保险,避免此类情况发生时遭受损失。然而,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会为此类不可抗力因素承保的,因为风险实在太大了。随便来一次大地震,这一大片房子倒下去,保险公司估计也得跟着倒闭!银行将真金白银借给了你,而房屋也在仍有价值的时候抵押给银行。需要注意的是,房子实际上还是你在用,银行并没有说抵押后就拿来赚钱。所以,之后发生的地震倒塌事故,让原本有价的房屋变得“无价”,银行自然不可能说拿这一堆废土卖钱抵偿损失。
有人不死心,甚至想说让银行把之前交的月供也还回来!然而,确实太过天真,银行没有因为抵押物消失而提前催你还贷就不错了。鉴于如今的征信系统覆盖了日常消费,若是你耍赖皮,不还钱,那你以后可能将会寸步难行。根据汶川地震后的新规规定,要求银行不准对因地震损失而无法按时还款的人进行催款、罚息。甚至那些遭受巨大损失,毫无偿还能力的人,可以认定为呆账,并予以核销。当然,只是“账销案存”,若是你以后又有能力还了,银行还是可以继续找你追款的。
有人要说,那地震之后,房屋损失就只能自认倒霉了吗?也不能这么说,因为国家对于商品房建设是有规定抗震等级的。若是地震等级小于等于七级,房屋因此倒塌,购房者是有权就房屋质量问题向开发商提起索赔的。除此之外,依照我们的传统“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国家也会帮助地震灾害中的受灾群众进行灾后重建工作,不会让老百姓因为地震而没有房子可以住的。
所以说,对于这个问题,可以进行简单的总结:房子倒了,但是钱还是得还给银行,因为银行只是把钱借给你,并没有实际拥有这一套房子;购房者可以就房屋质量问题向开发商索赔;若是地震等级超出国家标准,无法获赔的,那只能等国家帮忙灾后重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