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经公证处公证的市场调查报告显示,因为外包装高度相似,遮上字,1823位消费者中的九成人会把双汇的“马克波罗”火腿肠与金锣新出品的“新马克王”火腿肠和“波罗米亚”火腿肠看错搞混。
为此,双汇公司起诉金锣公司外包装侵权。2017年7月26日,哈尔滨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金锣方面坚称,即使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完全相同,只要字号和商标不一样,消费者一打眼,就能清楚地区分,根本不会引起混淆误认。
金锣火腿肠 因涉嫌仿冒双汇被责令下架
今年5月,看法记者从黑龙江省工商局获悉,黑龙江省内部分市县超市所售的金锣集团旗下的“新马克王”火腿肠和“波罗米亚”火腿肠被责令下架。
据工商局工作人员透露,金锣火腿肠被当地工商部门责令下架的原因,是因为这两款产品涉嫌包装、装潢仿冒双汇的“马克波罗”火腿肠。
如饶河县市场监督局向超市、商店发出通知书,该局表示,商家销售的金锣火腿肠涉嫌仿冒双汇火腿肠包装装潢,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要求说明商品的来源和数量。
下架期间,多名火腿肠经销商表示,双汇的“马克波罗”火腿肠进入市场的时间,要比金锣的“新马克王”和“波罗米亚”早近20年。“金锣的‘波罗米亚’、‘新马克王’是这一两年才开始卖的。”一位经销商表示。
遮上字 九成消费者将双汇金锣看错
采访中多名消费者反映,曾有过把金锣当成双汇的买错经历。据黑龙江一家商超老板韩先生讲,有的消费者是想买双汇火腿肠,结果看错了买成了金锣,吃的时候发现口感不对才意识到买错了,还有的消费者拿错了火腿肠,结帐时发现金额和以前不一样,才意识到拿错了。
双汇的“马可波罗”,与金锣的“新马克王”、“波罗米亚”相比,到底有多像?
记者通过实物对比发现,两家公司的产品从外包装看,产品名称、包装布局结构都接近,尤其是图标和外包装颜色,高度相似。开始卖的。”其中一位经销商表示。
为了确认外观相似度给消费者带来的实际影响,双汇公司委托黑龙江博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哈尔滨等13个城市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对部分调查过程进行了全程现场公证。
调查显示,将“新马克王”、“波罗米亚”的字样打上马赛克,1823位消费者当中,有1655人误以为这两款产品是双汇火腿肠,看错的概率高达91%。
了解到情况后,1823位消费者中,只有不到3%的人认为三种产品的整体包装不相似。
调查还显示,在1999年,双汇的“马可波罗”火腿肠就已经被公众知晓,94%的受访消费者都认为这款火腿肠是知名商品。
双汇起诉金锣 要求涉案食品不许再卖
为此,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将大庆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起诉到哈尔滨市中级法院。
从起诉状看,双汇集团的诉讼请求包括三部分,要求金锣公司立刻停止使用与涉案产品近似的包装、装潢、产品名称,并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登报道歉;向金锣公司索赔经济损失。双汇要求金锣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双汇公司法务部唐全成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双汇公司此次的诉讼请求,一是要求金锣公司立刻停止使用与涉案产品近似的包装、装潢、产品名称,并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第二就是要求金锣公司登报道歉,除此之外,我们保留追究金锣公司经济损失赔偿的权利。”双汇要求金锣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双汇公司法务部唐全成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双汇公司此次的诉讼请求,一是要求金锣公司立刻停止使用与涉案产品近似的包装、装潢、产品名称,并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第二就是要求金锣公司登报道歉,除此之外,我们保留追究金锣公司经济损失赔偿的权利。”
按照双汇公司的说法,2016年双汇的工作人员就已经在市场上发现了金锣的两款火腿肠在包装、装潢上涉嫌仿冒问题。
通过走访经销商和消费者,双汇公司认为金锣的上述两款产品系故意让消费者混淆,严重损害了双汇品牌信誉及销量。
金锣:只要字号商标不一样就不侵权
大庆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答辩称,该公司是临沂新程金锣制品集团的下级单位,经授权后对金锣商标及字号有使用权。
该公司认为,金锣商标是驰名商标,金锣字号为知名品牌,金锣集团及下属公司无需借用他人名号搭便车经营,假借其他企业名号反而会淡化自己的品牌,与企业的经营发展相悖。
该公司称:退一步说,即使被控商品在名称、包装、装潢上与双汇产品相似相仿,也不构成侵权。理由是两家公司的火腿肠虽然是同类商品,但市场上区分明显,没有造成混淆和误认,之所以容易区分,是因为两家企业都是知名企业,商品都是驰名商标,“而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肯定会先放眼于字号、商标上。”
“即使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完全相同,消费者根据字号和商标,也完全可以将商品区分开来。将两者放在一起,消费者打眼就会清楚地进行区分,根本不会引起混淆,产生误认。”
金锣公司还做了个比喻:双汇的就是双汇的,金锣的就是金锣的,两者的关系就如同肯德基与麦当劳。
对于金锣公司的说法,双汇公司认为,无论金锣是否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均受使用在先的认定和保护。
国家工商总局有规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其应当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和保护。侵犯在先权利,造成或者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者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被查处。
“金锣王中王”也被指侵权 双汇山东诉金锣
据双汇公司此案的代理人透露,金锣公司除了“新马克王”、“波罗米亚”两款火腿肠涉嫌侵权,金锣旗下还有其他13款产品也涉嫌外包装、商标对双汇公司造成侵权。
7月19日,双汇公司在山东省滨州市中级法院起诉了临沂金锣投资有限公司、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金锣在山东滨州的总代理商滨州泰昌商贸有限公司以及7家滨州当地商超。
双汇公司在诉状中称,2015年9月至今,在山东滨州市场,“金锣王中王”火腿肠、黑猪火腿肠等产品的手提袋上,长期擅自使用与双汇公司同种商品上相同的狮子图案注册商标,侵犯了双汇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双汇品牌信誉及销量,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为此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所有商标侵权行为,并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在媒体刊登赔礼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这起案件,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实习记者 陈卿媛)
原标题:公证处市场调查报告:1823名消费者91%将双汇金锣产品搞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