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月5日电 针对“云南曲靖男子段某气枪杀狗拘6日 网友质疑处罚过轻”一事,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今日在官方微博发布情况说明。说明称,段某持有的枪支以气体为动力,但数量为一支,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2016年12月8日至14日,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依法给予段某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执行),并依法收缴枪支。
具体通报情况如下:
关于瑞和新城物管段某用气枪打死小区内一条狗的情况通报
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新闻办
(2017年1月4日)
2016年12月1日,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文华派出所接到“瑞和新城”小区住户丁某报称:其养的狗在小区内被人用枪打死,请公安机关查处。
接警后,文华派出所民警迅速处警开展调查。据丁某反映,该小区物管公司副经理段某有嫌疑。处警民警迅速对段某进行依法传唤。经查,段某承认小区内死亡的狗是其用气枪打死的,并称:有小区居民向其反映,小区内的流浪狗较多,严重影响了小区住户的正常生活及安全,因此其用私藏的一支气枪(据段某交代,该气枪系2013年其在外地从一陌生人处购买)把小区内无人看管的一条狗打死。
民警当天扣押了该气枪并及时送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2月7日鉴定结论为:该气枪以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具有杀伤力,属于枪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正)》(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5号公布,自2001年5月16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段某持有的枪支以气体为动力,但数量为一支,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
12月8日,根据枪支鉴定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依法给予段某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12月8日至14日执行),并依法收缴该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