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在线12月13日消息,2016年12月13日上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传来消息前不久在该院开庭审理的女律师遭丈夫家暴案,被告人,即女律师的丈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林与被害人许红自2014年结婚后,因家庭琐事曾多次发生矛盾;2016年2月,被害人许红带其子、母亲被害人许翠搬至合肥市水岸茗都小区租房居住。
2016年3月2日,周林以看小孩为由,要求进入许红租住房内,遭许翠、许红拒绝后,周林强行入室并将大门反锁,从随身携带的双肩包内,拿出一把羊角锤朝许翠头部砸去,许翠向厨房躲避,周林紧跟其后,并反锁厨房门,用锤子朝许翠头部连续砸击致其昏倒在地。
周林继续用锤子砸许翠时,锤子被许红夺下,周林又将厨房内一铁锅的锅柄砸断,准备用锅柄断裂处扎许翠,又被许红夺下。
周林遂用脚猛踹许翠肋部。接着,周林拿起厨房内的菜刀朝许翠的头部连续砍击,许红上前夺刀,周林用菜刀将许红的手部、头面部、脚部砍伤。菜刀被许红夺下后,周林又拿起羊角锤击打许翠。
在争夺羊角锤的过程中,周林头部被许红用菜盘砸伤,许红趁机打开厨房及大门后逃出。周林被听到呼救声的邻居报警赶来的民警抓获,被害人许翠、许红随即被送医抢救。经鉴定,被害人许翠、许红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林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持锤、菜刀击打被害人许翠、许红头部等处,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周林庭审中辩解称其没有故意杀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该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林与被害人许红结婚后,家庭关系极为不睦,致案发前被害人与被告人分居异处;从被告人所持凶器及击打部位、力度来看,被告人持羊角锤、菜刀、断裂的锅柄朝二被害人头部等要害部位多次砸、砍,依据常人的认知能力,其行为可能会致人死亡,仍决意为之,证实其主观上有杀人故意。
故对其行为,法院认为,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定性。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周林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法院查明,被告人周林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停止行凶非自动为之,而是客观不能,应属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的故意杀人行为虽然只造成二名被告人轻伤,但手段残忍,社会影响大。
据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作案工具羊角锤、菜刀予以没收。